北京,一男子对老板新买的电动车感兴趣,在未得到老板的许可下,私自醉酒骑车外出,最

重瓦下庆 2025-06-02 11:31:15

北京,一男子对老板新买的电动车感兴趣,在未得到老板的许可下,私自醉酒骑车外出,最终不慎发生车祸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老板和同事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赔钱。法院:“二人均没有责任,不赔!”(来源:闵南网)

2024年5月的某天凌晨,老板老张与员工李某、焦某在忙碌了一天后,决定在洗车店来一场聚餐,好好放松一下。

席间,三人推杯换盏,不知不觉中,都喝了不少酒。

这时,李某的目光被老板新买的电动车吸引住了,转头就问老张:“老板,我能骑一下你这新车不?”

老张虽然也有些醉意,但心里还是清醒的,他摆了摆手拒绝道:“你也别骑了、这可别呦,都喝了酒,骑车不安全。”

李某听了,只能作罢。

过了一会儿,老张的一个朋友借用了一下他的电动车。

回来后,他把车停在店外,可能是因为着急,并没有上锁。

此时,老张因手指受了伤,便上楼去处理伤口,店里就剩下李某和焦某。

李某看着店外那辆没上锁的电动车,心里的欲望又开始蠢蠢欲动。

借着酒精的作用,他偷偷地走到电动车旁,骑了上去。

然而,悲剧也就此发生了,李某因醉酒未能控制好车辆,最终导致车祸身亡。

经鉴定,李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此外,涉事的电动车没有任何故障。

李某的家属随即将老张和焦某二人告上法院,认为老张作为聚餐组织者,在李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看管和劝阻,还给车借给了他,焦某亦没有劝阻李某,两人对李某的死亡具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老张和焦某都表示,李某的行为是个人一意孤行,两人都曾数次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事发当时,由于老张受伤,两人便来到楼上处理伤口,期间,李某表示他要上厕所,便没有再拦着。

诚然,我们对李某的不幸遭遇深感惋惜,李某家属的行为也可以理解,毕竟是在洗车店喝酒后出事的。

但这就一定意味着老张和焦某对此负责吗?

答案是否定的!事发当晚,三人在张某组织下聚餐喝酒不假,但经查证,老张和焦某并没有对李某劝酒等行为。

李某饮酒与否及饮酒多少,均由其本人控制,其饮酒致醉完全属于个人行为。

虽然说,对于共饮人而言,对于饮酒醉酒者具有看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但该义务系有限义务,不能苛求他人无时无刻对醉酒者进行没有底线的照看,这显然也无异于强人所难。

事发之前,老张已明确拒绝让醉酒后的李某骑电动车,焦某也曾有劝阻。

而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依然我行我素,在未经老张同意的情况下骑车摔亡,其本人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

老张和焦某在事发当时上楼处理伤口也系正当需求,两人在合理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对李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李某私自骑车摔亡的结果,他们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综上,老张和焦某均对李某的摔亡结果不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总之,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李某饮酒无度,醉酒后又不听劝阻,那么最终导致的结果也只能由其本人承担,断不可责怪他人。

本案的发生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无论何时,一定要饮酒适度适量,要根据自身日常醉酒后的表现,考虑过量饮酒的后果,同时,莫劝他人饮酒。

否则,一旦出事,又要找别人追责,实在是一种“没品”的表现。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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