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浙江慈溪,8旬老太捡废品时,擅自在他人的三轮车上翻找东西,结果在翻找东西的过程中,因三轮车突然启动,被拖行数米、摔倒受伤。事后,老太向车主、物业索赔16.7万余元。车主拒绝赔偿,辩称自己没有违停、也拔了钥匙,是老人擅自在自己车上翻找东西,不知道碰到了什么才摔倒的,与自己无关。物业也拒绝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据悉,84岁的岳老太声称,自己2年前在小区正常通行过程中,被李某夫妻二人的三轮车撞倒受伤。将李某和于某夫妻二人以及小区所在的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和于某夫妻二人以及物业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共计16.7万余元损失。 面对岳老太的控诉,李某夫妻二人拒绝承担责任辩称: 第一、涉案三轮车并不是自己的,而是自己单位配备的劳动工具。 第二、事故发生时,岳老太不是正常通行,而是擅自在涉案三轮车上翻找东西,不知道碰到车辆什么部位,车辆突然启动后发生事故。 第三、当时自己二人进入该小区系在搬家过程中,对该小区并不熟悉,也未有指定的停放地点。临时停车搬运东西,属于正常的使用范围,不存在违规停放的情形。并且当时停车后,拔掉了钥匙,车辆也没有出现任何异常,自己二人无法预见车辆会突然启动,岳老太的行为是车辆启动并发生事故的唯一外力因素。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因岳老太不当触碰案涉车辆所致,不应由自己二人承担责任。 物业也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事发地周围张贴有禁止停车的标识,李某、于某二人无视该标识,违规停放,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应当李某、于某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岳老太多次触碰案涉车辆,导致案涉车辆突然启动,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物业已经设立专门的电瓶车停放区域,并在现场张贴禁止停车的标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并且岳老太碰触案涉车辆,车辆会突然启动,均超出了物业的合理预见范围。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事发当天,岳老太正在小区推着助力车捡拾废品。 现场监控显示:16时41分许,李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过来并临时停放在8号楼负一楼出入口台阶右侧和无障碍斜坡交界处(当时正在搬家),于某骑着另一辆电动车一起过来,随即两人将车上的物品搬运上楼。 16时47分许,岳老太推着助力车走过来,先是从车尾处走到三轮车左侧,手伸向车厢(视频模糊,看不清具体动作),之后又推着助力车从车尾绕到车右前侧,伸手向车厢内拿东西,助力车靠近车前侧(助力车较矮,可能接触到踏板,但接触不到车把手和电门),此时车辆突然启动并向右转弯,岳老太被拖行后摔倒。从岳老太靠近车辆到摔倒,前后仅约20秒。 事后,岳老太因受伤,被送医治疗。另庭审中,李某于某称,涉案车辆已经返还给单位,找不到了。于某还陈述,涉案车辆有时启动不了,需要拔掉钥匙后重新插入才能启动。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于某夫妻二人以及物业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从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于某、李某因搬家之需将案涉车辆临时停靠在案涉地点后,把车上物品搬运上楼,在短暂离开后,岳老太擅自到车上拿取物品,并与车辆发生碰触,车辆突然启动拖倒原告。于某、李某作为案涉车辆的使用人,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应当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没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 而根据于某、李某的陈述,停车后已经拔掉了车钥匙,但从结果来看,该车辆在未接触电门的情况下仍然会突然启动,由此可见该车辆仍然处于通电状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于某在庭审中提到“车辆有时启动不了,需要拔掉钥匙后重新插入才能启动”也印证了车辆可能存在接触不良等安全隐患的事实。 鉴于案涉车辆已无法找到,车辆启动的具体原因已经难以查清,该不利后果不应由于某、李某承担。 另,于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本案事故发生在二人为了共同生活而搬家过程中,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综上,于某、李某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停放于公共场所,系风险的引入者,岳老太在未接触电门的情况下碰触案涉车辆的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因此,于某、李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岳老太未经于某、李某同意擅自拿取车上物品,并与车辆发生碰触,该碰触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岳老太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通行受阻,而是岳老太未经允许擅自碰触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导致车辆突然启动,与该车辆是否违规停放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酌定于某、李某承担岳老太损失40%的责任为宜,核定岳老太的合理损失为12.8万余元后,判决于某、李某夫妻限期赔偿岳老太5.1万余元。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于某、李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合适? 注:图片来源网络
“太离谱了!”江西,一男子躺ICU已经15年,却被人用一纸欠条告上了法院,要求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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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化情缘
我的看法是老不死的偷盗罪,敲诈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