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60岁的老段每月挣3000元,却在出差途中猝死。妻子王女士觉得老段是加班累死的,属于过劳死,要求公司赔钱。公司却称和老段是合作关系,跟自己没关系。双方为此各执一词,闹上了法庭。这起案例引发了争议,老段之死到底该不该公司担责,目前法院还没宣判。(来源:法 据2025年5月23日法治进行时报道,60岁的老段,本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可为了生活,还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那3000块钱。 那天,老段像往常一样去出差,谁能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回来,在出差途中猝死了。 老段的妻子王女士得知消息后,整个人都崩溃了,哭得那叫一个惨。她觉得老段就是加班加得太狠,累成了过劳死,公司得负这个责任,得赔钱。 王女士抹着眼泪跟旁人说:我家老段天天忙得脚不沾地,哪有啥休息时间,就是公司给累坏的。 可公司那边却不认这个账。公司负责人一脸严肃地说:我们和老段是合作关系,又不是雇佣关系,他出事儿跟我们可没关系。 王女士一听这话,气得直跺脚,她红着眼睛反驳道:我老段天天忙得脚不沾地,哪有啥休息时间,他这么拼命,不就是为了多挣点钱养家嘛。现在人没了,公司咋能说和他们没关系呢? 公司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负责人皱着眉头说:我们和老段是合作关系,又不是雇佣关系。他身体出了问题,这怎么能怪到我们头上呢? 双方就这么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王女士觉得公司太无情,老段为公司付出了那么多,出了事就想撇清关系;公司则觉得王女士无理取闹,自己没有过错。 吵着吵着,这事就闹到了法庭上。王女士说老段生前的辛苦,为了工作,经常加班到很晚,身体早就吃不消了。 公司则提供了和老段的合作协议,强调双方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老段的工作时间和强度都是自己安排的。 旁听的人们也议论纷纷,有人觉得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老段是在出差途中出事的;有的则认为公司说得有道理,合作关系和雇佣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此案的争议在于老段猝死与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判断老段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若为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雇佣关系下,公司对员工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强度等。 王女士主张老段是加班累死,若能证明公司存在长期安排老段过度加班,未保障其合理休息时间,导致其身体不堪重负而猝死。 那么公司可能因未尽到管理义务而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为追求利益,强制要求老段在出差期间完成大量超出正常负荷的工作任务,且没有给予相应的调休或补偿,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过错就比较明显。 而公司主张与老段是合作关系,若能提供充分的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地位平等,老段在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自主决定权,并非受公司严格管理和支配,那么双方更符合合作关系的特征。 在合作关系中,公司一般不对合作方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公司存在过错,如明知合作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强制要求其参与高强度工作等。 如果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老段自行安排工作进度和休息时间,公司仅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且公司没有干预老段的工作安排,那么,公司以合作关系为由抗辩就具有一定合理性。 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就简单认定关系性质,还需综合考量实际履行情况。 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老段在实际工作中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成果直接归属于公司,公司对其工作具有实质性的指挥和控制权,那么即使名为合作,也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王女士若要主张老段属于过劳死,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老段生前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且这种工作状态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需全面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准确认定老段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结合王女士的举证情况,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从而确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女士每天都盼着法院能早日宣判,给老段一个公道。她每天以泪洗面,觉得老段辛苦了一辈子,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走了。 而公司那边,也在焦急地等待着结果,他们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 目前,该案还没有宣判,这起事件就像一团迷雾,笼罩在大家心头。老段的家人、公司的员工,都在等待着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生活有时候就是这么残酷,老段的遭遇让人同情,而这场纠纷又让人无奈。只希望能尽快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老段能安息,也让双方能有个了结。
山西一对夫妻,生了11胎全是女儿,固执的夫妻二人在1996年生下了第12胎,没想
【4评论】【3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