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5岁女子得知丈夫婚内找了个比他小21岁的年轻女子,还与该女子生了一个儿子

重瓦下庆 2025-05-23 07:48:40

上海,65岁女子得知丈夫婚内找了个比他小21岁的年轻女子,还与该女子生了一个儿子,更是赠与该女子巨额财产后,气得将年轻女子告上法院,要回了231万余元。但6旬女子还不解气,她又控告丈夫和年轻女子重婚罪。可是在案件办理期间,女子的丈夫被气死了,最终只有年轻女子被判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万万没想到,年轻女子为了报复女子,竟用儿子的名义继承了女子丈夫名下的百万元遗产。女子不甘示弱,再次起诉年轻女子,要求其承担破坏家庭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判了!(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蒋女士已经65岁了,家里很有钱,女儿也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本来她是可以好好享受这接下来的人生,可谁知丈夫孙某却给一家人闹出了洋相。

那是在2017年,蒋女士无意间看了孙某的手机,发现他与一名女子的暧昧聊天内容后,气得质问孙某与对方是什么关系。

孙某见自己的丑事被发现,也不打算隐瞒下去了,于是直接公开了对方的身份。

那名女子姓毛,不仅如此,二人同居多年后,毛某为孙某生下了一个3岁的儿子。这让孙某对毛某更加的爱护。

在二人同居期间,孙某承担了毛某和儿子的所有开销,甚至还给毛某转了130多万元。当然,光转现金还不够,孙某多次将公司的股权、证券等,悉数赠与毛某,让毛某和儿子这辈子衣食无忧。

其实蒋女士本来只打算要回孙某转给毛某得钱财的,可谁知孙某指责蒋女士生不出儿子,所以就在外面找女人生了。

这话彻底激怒了蒋女士,她决定不仅要要回孙某转给毛某的钱和股权等,还要孙某和毛某付出法律的代价。

为此,蒋女士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控告孙某和毛某构成重婚罪。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毛某返还孙某赠与的一切财产。

孙某没想到蒋女士做得如此决绝,气得大病了一场,最终不幸离世。

然而孙某的离世并未影响案件的进度,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孙某和毛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判决毛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而孙某因为已经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孙某与毛某之间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孙某未经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毛某,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毛某应当将孙某这些年赠与她的财产全额返还。

至此,蒋女士一共追回了231万的现金以及股份、保险等财物,看上去是大获全胜了。

然而谁也没想到,毛某也提起了诉讼,而且是以她儿子的名义,要求继承孙某名下的遗产。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实也是考虑到即便父母之间存在矛盾与过错,那也与孩子无关,孩子都是无辜的,所以要为孩子保留一些遗产份额。

既然孙某去世了,他也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孙某的妻子蒋女士,女儿以及非婚生的儿子就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每人可以分得孙某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最终,孙某和毛某的儿子分得了房产、车辆、股票在内的诸多财产,总价值达到了数百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蒋女士知道自己无法改变什么,所以她没在这块继续纠结。但毛某这波操作让她心中十分不舒服,为此蒋女士将毛某告上了法院,以毛某破坏了她的家庭为由,要求毛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那蒋女士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侵犯的基本都是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而这个婚姻权并不在此列。

也就是说,蒋女士主张毛某的出现破坏了她的婚姻,所以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毕竟婚内出轨一事并非都是毛某的错,孙某也有一定的过错。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蒋女士可以向出轨的孙某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要求毛某来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毛某已经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了处罚,这是对毛某破坏蒋女士婚姻的处罚手段。

既然如此,蒋女士再从民事上要求毛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蒋女士的要求毛某赔偿以及要求毛某赔礼道歉的诉请。

最后,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法律只能守护契约的底线,而更多的还是得看每个人的基本道德素养,所以是否结婚,与谁结婚还是得想清楚了,选对了可以幸福一生,选错了满盘皆输。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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