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十好几还没成家的男子罗某,常年给李某家做工。这天他到李某家,偷喝了李某家用有毒草药草乌泡制的药酒,结果中毒身亡。罗某家属悲痛万分,觉得李某该负责,索赔58万。李某则委屈表示药酒是泡脚用的,还交代过罗某。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法院调查后认为,李某作为药酒制作人没保管好有责任,罗某明知药酒有毒还喝负主要责任,最终判决李某夫妻赔4万4。 (来源: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报道,在云南的一个小村落里,四十好几的男子罗某,一直没能成家。他没啥别的本事,就靠着给同村的李某家做工,赚点辛苦钱,勉强维持生计。 当天,罗某去了李某家。李某家有些杂活需要人帮忙,罗某二话不说就干了起来。干着干着,罗某有些口渴,就在李某家里四处找水喝。 这一找,就让他发现了一个装着奇怪液体的瓶子。那瓶子里的液体颜色深邃,还散发着一股刺鼻的气味,可罗某哪管这些,他一心只想着解渴,拿起瓶子就咕咚咕咚喝了几大口。 这液体可不是普通的水,而是李某家用草乌等有毒草药泡制的药酒。 罗某刚喝下去没多久,就感觉身体不对劲了,肚子开始剧烈疼痛,整个人脸色煞白,冷汗直冒。 李某发现后,吓得脸色都变了,赶紧帮忙给罗某刮痧,希望能缓解一下他的症状。同时,李某还急忙联系了女儿女婿,让他们赶紧开车送罗某去医院。 可惜的是,尽管大家尽了最大的努力,罗某还是没能被救回来。罗某的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他们觉得这事儿必须得有人负责,想来想去,就觉得是李某的错,于是向李某索赔58万。 李某也是一肚子的委屈。他跟罗某家属解释说,这药酒是他用来泡脚的,根本就不是用来喝的,而且他还特地交代过罗某,让他别乱动家里的东西。可罗某家属根本就不信他的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谁也不肯让步。 没办法,这事只能闹到法庭上去了。经过一番调查取证,法院发现这事确实挺复杂的。 李某作为药酒的制作人,没有把药酒保管好,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得担点责任。 而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药酒是有毒的,不能随便喝,可他却还是喝了,所以也得负主要责任。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某作为药酒的制作人,对药酒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虽然李某声称药酒是用于泡脚且已交代过罗某,但这一说法缺乏有力证据支撑其已尽到充分告知与保管责任。 李某将有毒药酒放置在罗某可能接触到的环境中,未采取足够措施确保药酒不被误食,存在一定过错。 其过错体现在未能充分预见药酒被误食的可能性,以及未采取更有效的保管手段,比如将药酒放置在罗某无法轻易触及的地方,或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等。 这种保管不当的行为,为罗某误食药酒中毒埋下了隐患,侵犯了罗某的生命健康权潜在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 药酒往往具有特殊气味和外观,与普通饮用水有明显区别,罗某在明知药酒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偷喝,这一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罗某自身的不当行为是导致中毒身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采取了放任态度,所以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来看,在这起事件中,李某和罗某都存在过错。李某的过错在于药酒保管不当,罗某的过错在于明知药酒可能有毒仍偷喝。 最终,法院经过慎重考虑,一锤定音,判决李某夫妻赔偿罗某家属4万4。 有人说罗某太不小心了,自己害了自己;也有人说李某没把药酒放好,确实也有责任。 但不管怎么说,以后做事都得小心谨慎,可不能再这么马虎大意了。
上海,一女子为照顾患病母亲,将她接到上海出租屋同住,岂料,母亲却从阳台跳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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