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餐厅进购了12条野生河豚鱼,谁知竟被人举报到市监局。后市监局检测发现,这

白羊登义文 2025-05-19 22:51:54

广东,一餐厅进购了12条野生河豚鱼,谁知竟被人举报到市监局。后市监局检测发现,这12条河豚鱼属于“怀氏兔头鲀”,且未检测有河豚毒素。然而即便如此,市监局还是对餐厅作出了10万元罚款处罚。餐厅不服,认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处罚,故将市监局告上法院。没想到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发布于2025年5月16日)

据报道,涉事餐厅为了给顾客提供一些特色菜品,从某处购进了12条野生河豚鱼。

然而还没等餐厅开始售卖,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称该餐厅销售野生河豚鱼。之后,市监局工作人员赶到了餐厅,将12条河豚鱼全部没收。

餐厅老板还想争辩几句,谁知工作人员竟以野生河豚鱼是禁止销售的物种为由,警告老板不要知法犯法。

无奈之下,老板只得让工作人员将河豚鱼全部打包走了。后经检测,这12条河豚鱼的确是野生的,属于怀氏兔头鲀鱼(河豚鱼的一种),不过这12条河豚鱼没有毒素。

虽然这野生河豚鱼一条都没卖出去,但市监局还是以餐厅违法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为由,对餐厅作出了10万元罚款的处罚。

餐厅老板一下子懵了,自己一条河豚鱼都没卖出去,凭什么要罚款?餐厅不服老板不服这个处罚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该不该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河豚鱼大家应该都知道,其血液中是有毒素的,而野生河豚鱼的毒素可能更胜,所以国家对河豚鱼的销售有着严格的管控。

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来看,目前可以在市面上销售的河豚鱼只有人工养殖的“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这两种,其余的河豚鱼种类都禁止在市面上销售。

餐厅老板不可能不知道河豚鱼的危害,也不可能不知道野生河豚鱼的危害,他故意去进购了12条野生河豚鱼,主观上就有了违法的动机。

因此,市监局对餐厅老板作出行政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那10万元罚款是不是太重了呢?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5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10万元的罚款处罚,是市监局按照上述规定,对餐厅作出的最低的处罚,其中不乏河豚鱼没有售出,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等情节。

但是很多人认为,即便是这样,但罚款10万元还是太多。

其实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法院调查发现,在市监局对餐厅进行调查到最后处罚的整个过程中,餐厅老板一直积极配合,并且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

此外,涉案的12条河豚鱼数量并不多,且经检测是无毒的,更何况都未售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意味着,行政处罚不能只看违法行为本身,还要综合考虑违法的前因后果等。

法院认为,市监局在对餐厅作出10万元罚款决定时,没有充分考虑这些从轻情节,导致处罚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同时,法院认为餐厅明知野生河豚鱼是禁止销售的,仍去进购了12条售卖,这种知法犯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最终,法院将市监局作出的1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改为了罚款1万元,完全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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