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和妻子离婚后抢到了儿子的抚养权,但男子其实并不想抚养儿子,他只是

雷雷说趣 2025-05-19 05:01:03

江苏南京,一男子和妻子离婚后抢到了儿子的抚养权,但男子其实并不想抚养儿子,他只是为了恶心妻子,所以男子之后经常将儿子丢弃,要不是好心人或者幼儿园老师的帮助,后果不堪设想。然而每次民警批评教育男子并将儿子还给男子后,男子却不改正。在2年多的时间内,男子故意将儿子丢弃9次,最短的有1天,最长的竟然有10天。最终,一审法院判了男子有期徒刑。可男子不服,竟还提起了上诉。 (来源:小央视频) 据报道,男子刘某在与妻子,因为儿子小刘的抚养权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刘某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小刘的抚养权。 然而刘某得到小刘的抚养权后,并没有履行一个父亲的职责,他在一次送小刘上幼儿园后直接失联了,导致放学后老师始终联系不上刘某。最终,老师只得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后经过一番周折才联系上刘某,而刘某却称自己要去外地出差,所以把孩子寄放在幼儿园。民警不知内情,而且刘某又是小刘的父亲,所以只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此后,类似的情况不断上演。刘某多次将小刘扔在学校不管,每次放学时小刘看着其他小朋友都被家长接走了,只有他孤零零地站在那里,眼泪在眼眶里不停打转。 后来刘某见每次把小刘扔学校,老师都要报警,自己还要接受民警的训斥,所以他就有了个大胆的想法,将小刘扔在了地铁站等公共场所。 有一次小刘跟着刘某去了地铁站,转眼就找不到刘某了,他吓得蹲在角落,看着匆匆行走的陌生人们,害怕得瑟瑟发抖。 这样的场景在这2年多的时间内上演了多次,导致小刘在派出所吃住累计达30多天。所幸小刘没有遇到人贩子,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刘某如此恶劣的行为,且屡教不改,警方忍无可忍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我国《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普通的遗弃行为并不会按照犯罪处理,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行。 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因遗弃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遗弃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意较大,对家庭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破坏的。 很明显,刘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况中的至少两种,所以刘某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法院认为,刘某既然当初努力争夺到了小刘的抚养权,那就应当对小刘尽到抚养义务。可是刘某多次将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小刘弃置在公共场所,且经警方多次训诫,仍不悔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对小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大部分网友认为1年4个月的刑期对于刘某来说太轻了,他给孩子造成的身心创伤是无法用时间来衡量的。孩子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经历了无数次的恐惧和绝望,这种伤害可能会伴随他一生。 的确,法律虽然能够制裁违法行为,但对于孩子心灵的创伤,却难以完全弥补。 从家庭层面来看,父母应该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抚养孩子不仅仅是提供物质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给予他们关爱和陪伴。 那刘某现在被判了刑,小刘该何去何从呢?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因此,在刘某被判刑后,小刘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之一,有权要求拿回小刘的抚养权。 同时,虽然刘某的抚养权被剥夺了,但他作为小刘的亲生父亲,仍应当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如今,小刘已经跟随母亲生活,但这抚养权尚未变更,所以小刘的母亲需要去法院将抚养权要回来,只有这样才能让刘某即便是出来后,也没有借口再要回小刘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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