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放水“泡”房子?山东济南,一租客和房东签下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不料,刚过了半年,租客就向房东提出退租,还想要回2000元押金,对此,房东当然不愿,便拒退押金。租客见状,心生恨意,竟在房内放水泄愤,最终导致房东和楼下住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最后,租客因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刑,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槐荫法院)
2021年5月的一天,周先生接到物业的电话,声称他家楼下住户因楼层渗水对其进行了投诉。
周先生随后便赶紧前往房间进行查探,他刚打开门,只见房间内一片“汪洋大海”,根本没有落脚的地方,而造成这一切都还要从此前的租客李某说起。
2020年的10月份,李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周先生声称要租一间房屋,周先生见李某是年轻人,打扮爽朗,便同意将自己一处设施齐全的房子出租给对方。
双方讲好价格并签下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李某依照约定向周先生支付了2000元押金。
而后,李某搬进去居住,双方相安无事。
直到2021年4月,李某因事想要提起退租,便找到周先生要求退租索要押金。
因合同约定的租期未到时间,周先生当然不能同意。
就这样,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愤愤离去。
在搬家后,因没有拿回押金,李某心中很是不爽,便采用打开厨房水龙头放任不管的方式来进行报复,在此过程中还将房间内的地下出水口全部堵住,随后扬长而去。
随着地面积水越来越多,水直至在第二天傍晚渗入楼下住户才被发现,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事后,周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查实,因此次积水导致周先生家中地板、墙面、房门等多处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鉴定后的价值为17000余元。
而楼下居民的墙面、橱柜等同样遭受损失。
李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又因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不得不说,李某的行为实在让人发指,自己不遵守合同约定,提起退租不说,事后还居然对房东进行报复。
即便有什么纠纷,再不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又何至行此极端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
1、李某提前退租的行为系违约。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提前退租的责任。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情况下,若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提前退租,属于违约行为,李某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押金,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担保。例如在本案中,李某交付押金是为保证租赁期间房屋的完好及相关费用的结清,若其未违约,租赁期满房东应退还押金;若违约,房东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某与房东周先生签订了一年期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在2021年4月提前退租,周先生可以其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李某自己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责怪别人,实属无知。
2、李某放水报复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李某明知室内地漏被封堵,打开水龙头并调整朝向会造成地面积水及财产损失的后果。
其仍持放任态度实施放水行为,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间接故意,造成室内财产因被淹泡损失17000余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考虑到李某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表现,综合全案酌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赔偿周先生的损失共计30000元。
对于李某的此番操作,可以看出其完全不懂法律或者说没有法律意识:
其一、在遇到纠纷时,没有想过通过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比如说同周先生友好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等。
其二、不知他人的财产权不容侵犯,为泄愤随意破坏他人物品,肆意妄为。
最终,李某落得个被刑罚惩治的下场,到也“不亏”。
抛开案件本身,有人可能会说,房东为什么不退押金,租客提前退租他损失了什么?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人无信而不立!”做生意、交易,首当其冲就是一个“信”字,不诚信是要付出代价的!而违约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对于房东而言,在合同期限内,租客提前退租,导致其预期的利益得不到实现,而找下一任又需要时间成本、清扫成本和人力成本,委托中介找租客房东又需要出中介费,这其中对于房东而言,显然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那么对于违约行为而扣下押金,在惩罚不“诚信”行为的同时,又能对房东的损失进行抵充,这恰好也就是“押金”的意义所在。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