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男子是幼儿园后勤部主任,见新来的女同事年轻漂亮,利用职务之便拿到了女同事宿舍里的钥匙。又趁着女同事上班时,在其卧室吊灯内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可男子仍不满足,萌生了偷看女同事洗澡的想法,可是等男子在卫生间安装完摄像头后,又觉得拍摄角度不太妥当,返回拆除。结果被女同事撞见。法院怎么判?(案例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高某35岁,是某家幼儿园后勤部主任。女子刘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这家幼儿园,与高某成为了同事。
幼儿园有相关的政策,可以为教职工安排住房,高某作为后勤部主任,这也属于他的工作范畴。
可是高某见刘某年轻漂亮,身材也好,竟然动起了歹念。利用职务之便,悄悄的留下刘某宿舍的钥匙。
而后,高某趁着刘某上班期间,偷偷的用备用钥匙打开了刘某的宿舍,在其卧室的天花板吊灯内安装了一个针孔摄像头。高某通过手机对刘某进行偷窥拍摄。
这种情况持续了一段时间后,高某见刘某没有任何的察觉,胆子也越来越大,又萌生了偷看刘某洗澡的念头。
高某故技重施,网购了一个针孔摄像头后,趁着刘某不在家的时候,在刘某卫生间的天花板处安装了一个针孔摄像头。
可是等安装好之后,高某通过调试手机,发现拍摄角度并不太妥当,于是便重新返回刘某的宿舍,准备将其进行拆除。结果悲剧了,正在拆除的过程中,刘某突然回家,正好撞见了高某。
刘某随即选择了报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高某偷偷潜入刘某的宿舍内,在其房间内安装针孔摄像头,且已经进行了偷拍行为,该事实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如果查明高某将偷拍的视频进行出售或者泄露,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刘某有权要求高某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方有权按照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且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当中,高某未将允许前述刘某的宿舍对刘某进行偷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人格权以及名誉权,刘某有权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第三,法院怎么判?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这里“住宅”的范围,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本案当中,虽然刘某居住的宿舍是幼儿园进行分配,但是刘某具有对该宿舍的使用权,未经刘某的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
故高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