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今天回看了一下网传的江秋莲女士刑事自诉陈岚女士二审上诉状,感觉上诉状不像是一个高水平律师亲自操刀的,写这个上诉状的人应该是比初期执业的律师强一些,但水平普普通通。
师傅也没把关好。
几处问题:
(1)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两次表述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属诉求不准确。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才满足受案标准。
(2)上诉状是以上诉人本人的名义提交,因此行文语气用第一人称。
但不断出现“上诉人江秋莲”……对“江秋莲的身体”等称谓,给人以第三人称的感觉。
上诉状中,对己方和对方统称就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诽谤“内容”与诽谤“信息”、诽谤“行为”错用。
内容和信息不是一回事,与行为也不是一回事。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评价,是评价信息点击、浏览、转发量,以及侵权后果。
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评价的是行为,不是内容。
(4)起诉的是诽谤罪,在上诉状中提出“严重侮辱上诉人的人格”。侮辱与诽谤罪的构成无关,如存在侮辱行为,那么应该诽谤罪和侮辱罪两个罪名起诉。
(5)身患“抑郁”表述错误,应该是身患“抑郁症”。
抑郁是一种精神状态,患病要对应疾病的名称。
(6)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语句不通顺,标点符号错误问题。
●●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试着改写一下:
被上诉人捏造、改编后发布了一系列诽谤上诉人的信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均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造成上诉人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上诉人自2017年开始诽谤上诉人,2022年对上诉人的网暴达到顶峰,导致上诉人身患抑郁症,求生欲降低。后期上诉人身体产生躯体化反应,出现了呼吸困难、睡眠中经常憋醒、严重失眠、咳嗽等多种症状。上诉人多次寻求西医治疗仍未改善,不得不喝中药治疗,但至今仍入睡困难,睡眠中经常憋醒,颈部左侧甲状腺肿大。被上诉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导致上诉人精神压力巨大,目前还在持续治疗中。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诽谤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且造成了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
当然,上诉状中这些文字性的东西不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但上诉状还存在文不对题的问题(图2)。
作为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双方还是都要精益求精,全力以赴。 风律普法课 大风吹奏[超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