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骑电动车载父亲行驶至某路口时,看到前方的货车在急转弯,于是来了个紧急刹停,谁曾想到,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父亲更是头部受伤,不幸身亡。事发后,交警因为双方没有接触判定电动车司机全责,男子不服,起诉到法院,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来源:三湘都市报) 杨昌云原本准备骑着车直接冲过去,但看到货车气势汹汹的架势,意识到强行冲过去可能会出事,于是又改变策略,来了个紧急刹停。 或许是因为太过仓促,连人带车砰的一声,摔倒在地上。 如果电动车上只有杨昌云(化名)一人,倒也没事,可能就一点软组织擦伤,但当天杨昌云骑电动车载父亲出门办事,父亲头的直接磕到地上。 杨昌云表示,那是十字路口,过马路时他已习惯性地放慢了车速。可突然之间,一台大货车从右侧急速驶出。 杨昌云瞪大了眼睛,本能地捏紧了刹车,然而电动车在巨大的惯性作用下,瞬间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父亲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了一跳,下意识地伸出双手保护自己。杨昌云则紧紧抓住电动车的把手,试图稳住车身。 一切都在电光石火之间,两人最终还是重重地摔倒在地。 相比于杨昌云,父亲摔倒了头部, 大货车司机见状,赶紧刹车,下车查看情况。杨昌云更是顾不上疼痛,挣扎着爬起来,查看父亲的伤势。 然而,父亲摔到了头部,120将父亲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1、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昌云一方全责,货车一方没有责任。 交警调查显示: 该路口无信号灯,货车通过路口右拐弯时,没有打转向灯,也没有减速让行,保持快速行驶状态。杨昌云父亲没有佩戴头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发后,交警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结合事故的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的相关责任。 让杨昌云没想到的是,交警确认了货车一方“没有打转向灯,也没有减速让行”,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又认定货车一方没有责任,他负全责。 2、杨昌云起诉,法院的意见和交警不一样。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但也有少部分情况下,法院会抛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全案案情划分侵权责任。 法院的理由是,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 法院认为: 货车经过事发拐弯路口时,没有开启转向灯,也没有减速注意行车安全、礼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杨昌云为避免两车碰撞而采取紧急制动、导致杨昌云的电动车摔倒。 最后法院判决,货车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昌云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昌云父亲承担10%的责任。 对此,有网友说,大货从来不知道礼让行人,也不知道拐弯让直行,交通法跟没有似的。非接触性事故,交法写得明明白白,大货的责任一目了然。 也有网友说,大货车承担10个点的责任差不多了,30个点有点儿多了。 关注@蚂蚁说法 无接触交通事故货车无责仍被判赔偿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