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工伤!湖北,58岁高三班主任查寝后,回到学校宿舍休息,在宿舍内离世 。据了解,该班主任工作17年来,有14年带高三,一周才休一次假,就放周末。学校早上6点出操,他就每天早上5点半,每晚查完寝已经10点半,每天除了上课外,还要开会。事发后,因老师死亡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学校答复家属说,不申报工亡! (来源:大风新闻) 董老师是2008年1月进入的黄冈某学校,到现在他已经在该校工作了17年,他的宿舍在学校里边,在学生宿舍楼旁边的一栋,离他上课的教学楼大约100米。 董老师有个女儿,其介绍说,父亲是高三班主任,带高三数学,工作量很大,今年暑假因为免疫力低下,已经住过了一次院。 除了工作17年,有14年是带高三外,他一周才休一次假,就放周末。 最让人惊讶的是,董老师每天除了上课还要开会。学校早上6点出操,他每天早上5点半起床,每晚查完寝就10点半了,而学校执勤表可以证明,平时他的工作时间都是到凌晨1点钟。 事发这天早上9:15,学校发现董老师没去上课,以为董老师睡过头了,派人到董老师宿舍敲门,万万没想到,竟看到董老师倒在床边的地上,已经没有了呼吸。 发现董老师出事后,学校拨打了报警电话。对此,有学生说,“我说为什么突然这么冷,原来世间少了一束光。” “我父亲是在学校走的,但他们就是不愿申请鉴定工亡,学校说不是在工作时间。”董老师女儿说。 董老师的死亡属不属于工亡?法律怎么看这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两种工伤情况: 第一种,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二种,“视同”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董老师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表面上看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还存在另外两种情况。 第一,除了极少数疾病外,大部分疾病都有一个发病期,比如患者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症状或体征,如头痛、发热、乏力等,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开始明显表现出来的阶段。 如果董老师在晚上查寝的时候,已经处于发病状态,那董老师在宿舍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亡。 第二,学校宿舍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岗位,但董老师长期高强度工作,已将宿舍作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早上5点半起床,凌晨1点休息,学校宿舍已经不是简单的休息场所,从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道理很简单,宿舍不是工作岗位,那老师为啥不回家住?难道不是因为工作才在宿舍住吗?如果住在家里,有家人在身边,病发时是不是能及时救治? 所以,宿舍可被认定为工作岗位,进而认定董老师的死亡属于工亡。 最后,学校不申请工伤,家属可以自己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学校不给董老师申请工伤,董老师家属可以在30日后,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 这里需要注意一下时间,发生工伤一个月后家属才能申请,一个月内是给学校申请的时间。 最后,教师的岗位不一定在课堂,晚上在宿舍备课不算工作吗?所以老师工作的场所不能只限定在教室和办公室,教师的工作时间也不能单纯以上课衡量。 目前,教育局介入协调处理,警方已排除刑案。 关注@蚂蚁说法 老师在宿舍离世非工亡?官方回应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