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求助是否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义务,一种是倡导性义务,前者如果不履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如果不履行,则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
显然,如果通过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其🈶义务配合平台进行适当的信息公示。
那么,如果不是通过个人求助服务平台呢?目前确是缺乏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没有强制性义务。
但是,具体强制性规定没有,一般原则是有的。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是典型的倡导性规定。
个人求助者作为筹款人和善款的无偿使用方,应当履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筹款的目的使用善款,并接受公众对其非恶意的监督。个人求助者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比如通过原先获取捐赠的渠道或平台等途径,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适时适度回应公众对捐款用途的关注。
如果个人求助者求助时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求助,那么也负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善款筹集和使用信息的义务。
当然,这种义务属于倡导性义务,因为没有罚则,因此不属于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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