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一男子领取低保的银行账户被人注销,并取走其中资金10万元。男子要求银行
阿雪聊聊
2023-11-21 17:32:47
甘肃陇南,一男子领取低保的银行账户被人注销,并取走其中资金10万元。男子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陇南中院)
刘某是某村的村民,因为家境贫困没有成家,与母亲相依为命。
由于刘某家庭情况确实困难,村里为两人办理低保,低保金每月发放到惠农卡中。惠农卡是甘肃省为农民统一办理的惠农账户,政府很多惠农补贴都打到这个账户。
自从办理低保后,她们娘俩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是5年后,他们再也没有收到过这个卡里的钱。刘某以为自己的低保名额被取消了,也就认了。
没想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自己的低保依然还有,于是到银行去查是什么情况。原来,他的账户被人注销,并重新以他的名义办理了新的账户,不仅如此中间还曾经注销过另一个账户。此账户资金已被人取走10万元,而且现在账户还有存款9万元不能支取。
刘某傻眼了,明明存折在自己手里,银行竟然给注销,并且重新开户也没有告诉他,导致的资金受损。他认为银行必须赔偿,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本息25万元。
在法庭上,刘某表达自己诉讼理由:
1、银行挂失并办理注销账户,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刘某表示,自己从未到银行办理过挂失的业务。至今为止,原来账户的存折依然在家中,并且已经提交法庭。
刘某认为,如果是自己挂失的,那么原来存折就应当被收回,不可能还在他手上,但现在这张存折还在,很明显挂失不是其办的。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银行对取款是有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
而刘某身份证号码与挂失后的账户所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直到现在也没有更改过来,农商行也拒绝更改账户信息,严重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法定义务。
这是银行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导致有人冒领他的存款。
2、因为银行过错导致的损失,银行必须赔偿
刘某表示,存折挂失之后,原存折已经失去存取功能,并在变更刘某身份证号码后,原存折相当于作废了。挂失之后新账户密码是他人重新办理的,自己并不知道,无法支取账户存款。
现在该账户从2013年2月21日至2020年间共被人取走10万元,这些资金损失是银行过错导致的,银行应该赔偿。
3、自己存款被人冒领证据充足
刘某表示,法院调取的挂失申请书和银行的相关支付凭证签字都是别人的笔迹,很明显不是他本人签字捺印,而且刘某身份证号码与挂失后的账户所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
冒领人在提供假的身份证进行开户,银行未进行审查严重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法定义务。
这些证据足以说明,银行管理混乱,导致他的钱被人冒领。
最后,刘某表示,自己和老娘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只靠国家的低保生活,现在还因为银行的失职被他人冒领,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决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25万元。
银行并辩称刘某自己开的户,并且钱是由他的亲人取走,银行没有任何过错,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刘某起诉。随后,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农商行之间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镇政府为刘某代办了惠农一折通后,存折一直由刘某本人管理使用,刘某请求由西和农商行偿还存款本金250000元,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保管惠农存折和关联卡的直接责任人。农商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只需对持卡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知晓密码审查,法律也无强制规定银行业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对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是否是本人进行审查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某未举证证明农商行将自己的存款250000元据为己有,其请求由农商行偿还存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是不是搞错了,钱难道真的是他的取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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