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女子坐黑车回家,被司机要求发生关系,女子拒绝后,司机停车欲到后排侵犯,女子立即反锁车门,司机却拿起石头砸车窗,女子启动车辆逃跑,不慎导致司机重伤,法院:赔偿3.7万,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白娟是名年轻姑娘,身材高挑、长相端庄,毕业后到外地上班,她不像有些女孩那么娇气,很能吃苦而且比较节俭,每月都会寄些钱回家,是父母亲人眼中的好女孩。
在外打工期间,白娟偶尔会回家看看,事发当天,她乘坐火车回到久违的家乡,刚出火车站,就有数名司机过来,热情地询问她要去哪里。
白娟觉得这些都是黑车,她一个女孩子坐车不安全,而且从火车站回家太远,于是全部予以拒绝,就这样一直在原地等待。
可适逢天降大雨,火车站的出租车很少,白娟等了30分钟,期间是有来过几辆车,但一听白娟报的地名,纷纷予以拒绝,白娟一直没找到合适的车。
这时,黑车司机马强再次凑上前来,表示自己正好没生意,这个点回去的车很少,自己家和白娟家不远,正好自己准备收工,可以顺路载她一程,价格可以稍微便宜点。
白娟一听有些意动,这个天气等车确实太难受,于是将大包小包放上车,马强心中一喜,实际上他早就注意到白娟,一个独身女孩,年轻漂亮、长发飘飘,看着就赏心悦目。
白娟上车后,马强一个劲和她套近乎,询问她相关信息,马娟以为都是老乡,又和家乡阔别已久,便和他有一搭没一搭地聊着。
其实从白娟上车起,马强就包藏祸心,他一开始谎称,市区正在修路,将车开向一条白娟不熟悉的小道,然后一个劲询问白娟私人问题。
白娟感觉受到冒犯,而且对车子的行进方向也产生怀疑,可等她反应过来,早已为时过晚,车子已开到乡间小道,而且越来越偏僻,四下无人荒凉无比。
这时马强原形毕露,开始言语调戏白娟,询问她的婚姻情况、有无男友,白娟心中感到害怕,她也想过直接报警,可怕这样会激怒马强,让自己产生生命危险,于是只好敷衍回答。
见白娟没有回绝,马强觉得有戏,便直接出言询问,要求马娟和自己发生关系,不仅可以免去车费,还能另外给她一笔钱。
这下白娟坐不住了,直接出言拒绝,可马强竟直接将车偏僻处,此时天色已黑,马强下车后向副驾驶走来,白娟不用想也知道他要干嘛,于是赶紧趁机反锁车门。
马强早已色迷心窍,反复拍打车窗,要求白娟开门,白娟更加害怕,死死握住门把手,谁知马强恼羞成怒,不顾这是自己的车,趴在车头开始用石头、木棍砸车。
慌乱之下,白娟将车发动向前行驶,驶离土路打方向时,将马强从车头甩下,马强正好跌到路边一个土坑里,身上多处受伤。
白娟将车开出不远后报警,称自己差点受到歹徒侵犯,警方迅速赶到现场,经调查事情很快水落石出,马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白娟本以为,这件事情自己没有过错,可警方调查后,不仅对她实施拘留,最后还移交检方审查起诉,检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结果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于白娟积极赔偿马强37500元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案件结果公布后,瞬间引发舆论哗然,人们纷纷指责判决不公,认为司机罪有应得,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司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从司机出言调戏,到开至偏僻路段,到用石头砸玻璃,这一系列行为,都指向一个目的,和白娟发生关系,虽然最终没有得逞,但这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准备犯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马强违背妇女意愿,欲对白娟图谋不轨,已经构成犯罪,基本刑为3-10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其次,白娟的行为,完全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使正当权益免受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要想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中;(3)主观条件,具有正当目的;(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5)限度条件,不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马强在猛力砸玻璃时被弄伤,显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案件的关键争议,在于是否符合限度条件。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第3款则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可适用无限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之所以判决白娟有罪,是认为白娟防卫过当,但笔者看来,从事发时的情景来看,马强的行为具有现实危害紧迫性,可认定为强奸的预备行为,因此可适用无限防卫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