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湖北武汉,一男子在小区当保安,执勤时被业主打伤,业主赔偿他4200元

乐天派小饼干 2026-02-26 01:00:22

想钱想疯了!湖北武汉,一男子在小区当保安,执勤时被业主打伤,业主赔偿他4200元,男子不会电子支付,委托物业帮他收款,事后,男子到物业要钱,物业经理不给:这是业主赔给物业的钱,我开恩给你600元,剩余的钱充公!结局令人意外! 傍晚,武汉一处小区南门正值晚高峰,车辆排起长队,道闸却迟迟抬不起来,系统感应失灵,进出车辆只能人工登记放行,值班的龚师傅六十多岁,在岗亭里一边解释,一边联系维修人员。 一名驾驶黑色本田车的业主等得不耐烦,下车后情绪越来越激动,他认定是保安故意刁难,当场发生争执。 还没等周围人反应过来,他从车上拿下一根木棍,直接砸向岗亭,玻璃被打碎,木棍又落在龚师傅手臂上,老人当场疼得蹲下去,胳膊很快肿起一片。 有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过调取监控和询问,确认是道闸设备故障,与保安无关。 双方随后在派出所达成调解:业主赔偿龚师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另向物业赔偿岗亭玻璃损失200元,合计4200元。 问题出在赔偿方式上,龚师傅年纪大,不熟悉手机转账,也没有提前准备现金收款方式,他提出由对方将钱转到物业账户,自己第二天再去取,对他来说,这是出于对单位的信任,也觉得方便。 钱确实打进了物业账户,但之后的进展却并不顺利,龚师傅多次询问,得到的答复始终含糊。 先是说还要核对账目,后来又称公司已经垫付过部分医药费,需要扣除,时间拖着拖着,就过去了一年。 2025年6月,媒体关注到此事并上门了解情况,物业负责人最初不愿正面回应,之后表示公司已经给了龚师傅600元,其余款项属于公司处理,他甚至质疑老人受伤程度,认为赔偿金额有待商榷。 但调解书上写得很清楚,4000元系赔偿给受害人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民警再次核对材料后明确表示,这笔钱应当交付给龚师傅。 在相关部门和媒体监督下,物业最终重新核算:此前公司垫付医药费800元,扣除应得的200元玻璃赔偿和已支付的600元,剩余2600元补发给龚师傅,至此,这笔拖了一年的赔偿款才算结清。 龚师傅拿到钱时情绪复杂,他说自己不太懂法律,只觉得既然写在调解书上,就应该照着执行,对他来说,金额多少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事情说清楚。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关注,并不只是因为几千块钱,而是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受伤,依法获得的赔偿应当归个人所有,单位可以依法主张自身损失,但不能将个人赔偿混同为公司收入。 在基层物业管理中,设备故障、业主投诉本就常见,矛盾可以通过维修和沟通解决,但一旦演变成暴力行为,就需要依法处理,同样,在后续赔偿环节,账目应当清晰透明,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这起事件给人的提醒很简单:调解协议不是形式文件,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无论是业主、员工还是管理者,都应当按约履行。 对年纪大、不熟悉网络支付的人群,更需要给予清楚说明和保障,而不是利用信息差模糊处理。 事情已经过去,但它反映的问题并不罕见,几千元也许不算大数目,却关乎一名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规则写在纸上,只有真正执行到位,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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