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警察从陈惠敏的家中搜查出2支手枪,200发子弹,就在警察要将陈惠敏带走的时候,妻子吴国英站了出来,说:“警官,你们弄错了,这些东西不是我丈夫的,这些是我藏起来的!” 1988年,香港警方执行搜查令,地点是陈惠敏的住所,陈惠敏的身份特殊。他做过皇家香港警察,也涉足江湖,是公众熟知的艺人。 警察在屋内搜出2支手枪,200发子弹,枪械被放在隐蔽位置,现场警员当场固定证据,按照香港法律,无牌管有枪械弹药属严重罪行。 警察拿出拘捕令,准备带走陈惠敏,陈惠敏站在原地,没说话,他的案底不少,一旦定罪,刑期不会短。 就在这时,妻子吴国英往前一步,她对着警察开口:“警官,你们弄错了,这些东西不是我丈夫的,这些是我藏起来的!” 现场瞬间安静,警员的笔停在笔录上,他们立刻调整调查方向,拘捕的对象,从陈惠敏变成了吴国英。 这里要讲清法律逻辑,香港的刑事诉讼,谁管有,谁担责,管有不需要证明使用,只要证明实际控制。 吴国英的说法,让案件的关键事实发生变化,警方必须重新取证,包括指纹、藏匿地点的出入记录、证人证言。 陈惠敏曾在采访中提及此案,他确认了1988年的搜捕和妻子的说法,他也提到,这批军械的来源,和他早年的江湖往来有关,涉及日本山口组的牵线。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吴国英面对检方指控,始终坚持说法,她的辩护策略很清晰,就是独自承担管有的责任。 法庭审理聚焦三点,第一,枪械的实际藏匿人是谁,第二,陈惠敏是否知情,第三,吴国英的行为是否构成自愿认罪,最终,法院基于证据作出判决。吴国英因无牌管有枪械弹药罪被判刑,陈惠敏因证据不足,未被就此案定罪。 这个结果,符合香港的司法原则,证据是定罪的核心,没有证据证明陈惠敏直接管有,检方无法指控。 有人会问,妻子顶罪为何能成立,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司法对事实的认定,只要证据链指向吴国英,法院就会依据证据判决。 香港的枪械管制极严,《火器及弹药条例》规定,无牌管有枪械,最高可判监禁14年,200发子弹属于大量弹药,量刑会从重。 陈惠敏的人生,自此有了更重的家庭印记,他后来减少了江湖活动,专注于演艺和生意,他在公开场合,很少再提1988年的事。 这件事没有电影里的反转,没有黑帮的介入,只有一个妻子,在丈夫面临牢狱之灾时,选择了挺身而出。 江湖的尽头,从来都是柴米油盐,法律的框架里,容不下电影的剧本,1988年的这起案件,就是最真实的写照。 以上部分内容是小编个人看法,如果您也认同,麻烦点赞支持!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方便大家一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