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福建,大妈骑自行车时避让一辆轿车,重心不稳摔倒了,2名初中女生经过时看到后,好心停车上前将其扶起,谁料,事后大妈偏说是被俩女生吓摔倒的,交警认定俩女生属于无接触事故,需要负次责,这下大妈有底气了,直接向女生家属索赔22万。女生因此心里落下阴影,一遍遍问妈妈:我是不是坏人?我以后再也不敢扶人了。 那天,两个还在上初中的女娃娃,骑着电动车,正好经过一个拐弯的路口。 也就是几秒钟的功夫,前面骑自行车的一个大姐,连人带车摔地上了。 这大姐为啥摔呢?据说是当时有辆白色的轿车违规变道,也没打灯还是咋的,逼得大姐为了躲车,重心不稳,一下就栽那儿了。 两个小姑娘一看,虽然不认识,但该伸出援手时还是要伸一把。 她们停下车,还商量了一下,说咱们去帮帮她吧? 商量完俩姑娘就下车了。谁料这一帮,惹了一身大麻烦。 这一扶,不仅没换来一句谢谢,反倒把自己变成了“罪魁祸首”。 那大姐从地上爬起来,非但没感激,反而一口咬定:是这两个女学生骑车经过时吓着她了,她是为了躲这俩孩子才摔的! 这话一出,俩孩子当时就懵了,脸吓得煞白。她们明明是做好事,怎么就成了“肇事者”? 更魔幻的还在后头。 交警来了之后,看了监控,定了个责任:白色轿车主责,这没说的,人家违规变道,但这两个初中女生,负次责。 为啥?交警给的解释是“无接触事故”。 啥叫无接触?就是哪怕没撞上,只要你骑车的动作、路线或者声音,让对方产生了恐惧或者判断失误,导致了后果,你就得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法律角度来说,交通事故的构成不以车辆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关键在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两名女生的电动车未与摔倒女子发生物理碰撞,但交警认定其在拐弯处骑行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未及时减速,客观上对前方骑行者造成了视觉干扰或心理恐慌,导致女子在避让轿车时重心不稳摔倒。 这种“非接触性干扰”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且与女子受伤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交通事故,女生需承担次责。 说白了,交警认为俩孩子骑车时可能离得太近,或者速度快了点,给摔倒的大姐造成了“惊吓”和“干扰”。 这下不得了,大姐直接狮子大开口,索赔22万! 22万对于两个普通家庭,那是天价。大姐不仅要医药费、误工费,还要精神损失费。 其中一个女生的妈妈,郑女士,提起这事就在电话里哭。 她说孩子现在根本不敢上学,晚上睡觉做噩梦,因为这件事心里落下深深的阴影。 孩子一遍遍问妈妈:我是不是坏人?我以后再也不敢扶人了。 郑女士心里那个委屈和愤怒啊,简直没法说。孩子有善心,这是好事,可谁能想到,这一扶竟扶出22万呢? 她跟交警喊冤,说:我就问一句,以后路上有人摔倒了,谁还敢扶?我的孩子是去救人的,不是去害人的!就因为她们骑的是电动车,就因为她们是孩子,就要背这个锅?还要赔22万? 这事儿在网上也炸了锅。有人说交警判得没毛病,无接触确实有责任,但更多人是替孩子寒心。 大家都在想:如果当时这俩孩子当没看见走了,是不是就没这事儿了?做好事反而要赔钱,这以后谁还敢当好人? 其实最让人心疼的,是那22万背后的心理创伤。那个索赔的大姐,或许真的摔得不轻,身体疼可以治,但这俩孩子心里的伤,谁来治?那是一辈子的阴影。 她们原本纯真的世界观里,“助人为乐”是真理,现在这真理被砸得稀碎。 现在这事儿还在扯皮。白色轿车的保险公司得赔大头,但那俩孩子的家长,哪怕只赔几千块,心里也是像吞了苍蝇一样恶心。因为这赔的不是钱,是对善良的羞辱。 我想,这不仅仅是一起交通事故,更是一堂昂贵的社会课。只是这学费,让两个无辜的孩子来交,太残酷了。 希望最后的结果,别让好心人彻底凉了心。 谁都有老的那一天,如果有一天咱们自己摔在路边,希望伸过来的手,不是因为怕赔钱而犹豫的手。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百事可乐
我站在拐弯处,看见轿车拐弯我就倒,这是不是算无接触事故呢,如果算的话也是个发财致富的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