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教师的职责本来就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责任主体。 1、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教都必须在教育法律规定的尺度内,不能以“为学生好”为名,越过边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简单来说,即依法治教、规范办学。 2、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教师也必须有合理合法的要求,不能把学校不该承担的责任,也由学校承担。对学生的教育,应学校、家长、社会各司其职。 3、“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之类的口号,就把教育职责过多强加给教师,且无视学生个体的差异性。要让教师关注每个学生,因材施教,需要有“让树是树,花是花”的多元评价体体系,而非当前的唯分数、唯升学评价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