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女强人花500万从银行买下17套房产的整栋楼,大红本到手,却遭遇原企业职工占房30年不搬。职工认为住久了房子就是自己的,还联合安大门,让女子进不了家门。女子坚决要腾房,不然影响不良资产交易。职工代表与女子各执一词,职工称集资分房有手续,抵押不知情,女子则认为职工应找原企业或银行。网友:有人觉得职工权益应受保护,有人认为女子所有权不能被忽视。 这女强人,开公司赚了不少钱。有一回,一家企业破产,资产被银行拿去拍卖。她觉得这是个好机会,就花500万从银行把这整栋楼买了下来,一共17套房子,房产证也顺顺利利地拿到手了。 她想着这楼以后能给自己带来不少收益,可谁能想到,麻烦事接踵而至。 原来,这楼里一直住着原企业的职工,而且一住就是30年,这些职工根本就不打算腾房,还联合起来在楼门口安了个大门,把女子给拒之门外了。 女子合法买下的房子,却进不了家门,她直接放话,必须得腾房,不然以后谁还敢买不良资产,这不良资产交易市场要是因为她这档子事受了影响,那可就麻烦了。 职工代表也不甘示弱,质问女子这房子咋就成她的了。女子则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是合法从银行买下的抵债资产,手续齐全。 职工代表却说,当初他们是集资分房,有相关的手续,而且企业抵押房子的时候,他们根本就不知情。 女子觉得,自己花了大价钱买下的房子,所有权在自己这儿,职工就应该搬出去。 职工则认为,他们在这楼里住了这么多年,有感情了,而且当初集资分房也是花了钱的,不能就这么被赶出去。 这原企业和银行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破产的时候,悄悄把职工有使用权的房子拿去抵押,根本就没有考虑职工的感受。 银行在处理这笔不良资产的时候,也没有把后续的问题处理好,导致现在出现了这样的纠纷。 双方到底谁更有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子已经拿到了房产证,这就说明她对这17套房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职工称当初是集资分房,有相关手续。但是,集资分房并不等同于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企业只是将房屋的使用权给了职工,那么职工对房屋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 而且,企业抵押房屋的时候,职工称不知情。 企业抵押职工有使用权的房屋,职工能否主张抵押无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企业未经职工同意抵押,职工可主张抵押行为损害其权益,但需证明企业明知或应知抵押会损害职工利益,且职工无过错。 职工若无法证明,抵押一般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女子是从银行合法买下的房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女子也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以她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合法的。 这原企业私自抵押职工有使用权的房子,银行没处理好后续问题,都反映出在资产管理上存在漏洞。 女子是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职工占房的行为,实属侵犯了女子权益,理应腾退房子。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