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狂必有祸!”青海西宁,男子陪母亲去做核酸,因扫码异常,被带到派出所,见母亲被民警责骂,便让母亲不要说了,没想到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却让对方心生不满,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强行将男子拖到女厕所殴打,后另一辅警也进去对男子进行踢踹。事发后,3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可其中一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结果让他追悔莫及。 2022年8月29日,孙先生陪着脚伤刚好的母亲下楼做核酸,扫码时出现异常,社区工作人员报了警。 随后孙先生和母亲被带到了派出所,在询问期间,孙先生的母亲出于着急,赶忙向民警解释扫码异常的原因,可没想到,这一解释却引来了民警张某的责骂。 孙先生见母亲被责骂,便插话劝阻:“妈,别说了。” 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却惹来了张某的不快。 张某作为执法人员,本应该保持冷静和克制,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解释,却因个人情绪对孙先生的合理劝阻产生不满。 事态急转直下,张某及一名辅警,竟强行将孙先生拖拽至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内实施殴打,之后,另一名辅警也进入女卫生间,对孙先生进行踢踹。 三人共同施暴,导致孙先生受伤。 经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面部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 之后孙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三人托人想要和解,共同赔偿了孙先生10万元,可孙先生依旧要求追究对方责任。 1、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三人的行为呢?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名民辅警主观上具有伤害孙先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造成了孙先生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的后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他们的行为也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7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张某作为民警,和2名辅警作为执法者,本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却知法犯法,对公民实施暴力伤害。 2025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民警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立即执行;两名涉案辅警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6年1月12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除了刑事责任外,3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三人打伤孙先生,应当赔偿孙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之前三人共同赔偿了孙先生10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3人又再次赔偿孙先生188966元。 历时四年多,孙先生终于等来了正义的判决结果。 有人说这也太恶劣了,这个张某也是罪有应得,这种人真的是知法犯法,自找祸事。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