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保管公公11.5万,8年后拒还称‘已花光’!法院判决一出,全网炸锅!” 在四川攀枝花,一场因11.5万元存款引发的家庭纠纷,近日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一位老人临终前将毕生积蓄交由儿媳保管,本以为是托付信任,却没想到这笔钱竟成了日后撕裂亲情的导火索。更令人唏嘘的是,当儿子儿媳离婚后,前婆婆一纸诉状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而前儿媳却坚称:“钱早就花完了,而且诉讼时效早过了!”这场看似普通的家庭财产纠纷,背后却牵扯出法律、道德与亲情的多重博弈。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当时70多岁的雷大爷,出于对儿媳周某的信任,将自己辛苦积攒的115000元现金亲手交给她,并要求她代为保管。为了让老人安心,周某当场写下一张《保管条》,白纸黑字写明:“今替老爷子雷某某保管现金115000元,存入银行,每年利息送入老人手中。”这张纸条,既是承诺,也是契约。 雷大爷心想,钱放在自家人手里,总比存在银行更放心。可谁也没想到,2020年6月,雷大爷因病去世,这笔钱却再未回到家族手中。周某既未主动归还,婆家也未及时追讨,一家人表面平静地继续生活了四年之久。 转折发生在2024年7月——周某与丈夫感情破裂,正式离婚。婚姻关系的终结,也让原本被掩盖的矛盾浮出水面。雷大爷的遗孀徐大妈手持那张泛黄的《保管条》,多次上门要求周某归还11.5万元。她态度坚决:“这钱是我老伴的遗产,你只是保管人,不是受益人!” 面对婆婆的追讨,周某却毫不退让。她提出两大抗辩理由:第一,这张《保管条》写于2017年,距今已近8年,早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第二,这笔钱并非“原封不动”地存放,而是按照老人当年的口头约定,用于家庭共同开销——比如她曾带公公外出旅游花费4000多元,还分两次给了老人3000元“利息”,甚至老人曾亲口说“剩下的钱留给孙女读书用”。 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周某还拿出一本手写的账本,详细记录了各项支出。然而,徐大妈对此嗤之以鼻:“这些全是她自己写的,我老伴从未签字确认,凭什么作数?”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焦点迅速集中在三个关键问题上:是否存在有效保管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所谓“家庭开支”是否真实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条》虽未注明归还日期,但明确表达了“保管并返还”的意思,符合《民法典》第888条关于保管合同的定义——即“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因此,雷大爷与周某之间确实构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至于诉讼时效,法院指出:由于《保管条》未约定具体返还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寄存人可随时要求返还。因此,徐大妈在2024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过3年时效。周某所谓“8年已过期”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更关键的是,周某提供的所谓“开支记录”,既无雷大爷签字,也无银行转账、收据等客观证据支撑,纯属单方陈述。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而所谓“老人口头承诺赠与孙女”的说法,同样缺乏证据支持。在法律面前,口头承诺若无佐证,难以对抗书面合同。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周某须向徐大妈返还115000元本金。关于利息部分,虽然《保管条》提到“每年利息送入老人手中”,但未明确利率标准。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参照近年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利率1.5%,判令周某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经核算,本息合计约13万余元,远低于徐大妈最初主张的151944元。 值得一提的是,雷大爷的一双儿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同意将全部款项归母亲徐大妈所有。这也让判决执行更为顺畅。 此案一经曝光,迅速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有网友怒斥:“把公公的钱当成自己的小金库,良心不会痛吗?”也有人理性分析:“保管≠赠与,法律必须守住底线。”更有法律人士指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它提醒所有家庭:涉及大额财物交接,务必保留书面凭证,避免“信任变纠纷”。 事实上,在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的今天,类似“老人托付子女或儿媳保管存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亲情不能替代法律,信任更需制度保障。若无明确约定,一旦家庭关系破裂,极易引发不可调和的矛盾。 雷大爷或许至死都相信,儿媳会善待他的积蓄。但他没想到,信任一旦被辜负,连骨灰未寒之际,都可能成为他人争利的筹码。而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为无数家庭敲响警钟:亲情可贵,但规则更不可缺。 如今,周某是否已履行判决尚不得而知,但这场官司留下的教训,值得每个家庭深思。毕竟,金钱可以计算,但亲情一旦破碎,便再难复原。存款老人去世 已故的婆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