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一等奖是一枚金戒指,两年后熔掉重做,结果变成一坨银。” 河南郑州的李女士

深度程磊 2026-02-11 15:51:39

“年会一等奖是一枚金戒指,两年后熔掉重做,结果变成一坨银。” 河南郑州的李女士,直到那一刻才意识到,当年舞台上的“幸运”,可能只是表面光鲜。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的公司年会。那晚节目结束后进入抽奖环节。主持人一轮轮念出中奖名单。到了压轴的一等奖时,主持人宣布奖品是一枚标价2196元的金戒指。台下气氛高涨,大家屏息等待。 当李女士听到自己的名字时,她一度不敢相信。主持人再次确认,她走上舞台,从老板手中接过红色礼盒。老板当场表示:“全公司就这一枚,你是最幸运的。”台下掌声不断。 李女士回到座位上,立刻打开盒子。戒指金光闪闪,她当场戴上。此后两年,她几乎一直佩戴着这枚戒指,把它当成一段好运的象征。 转折发生在两年后。因为款式偏小,她决定将这枚戒指和另一枚旧戒指一起熔掉,重新打造一枚大一点的款式。她来到一家金店,按照常规流程,店主先进行烧制、去杂、光谱检测。检测显示纯度没有明显异常。 但在两枚戒指一起熔炼时,意外出现了——熔出的金属颜色明显发白。店主当场说:“这不是纯金,是金包银。” 所谓“金包银”,通常是以银为主体,在外层镀金或包金,从外观和简单检测上很难分辨,但熔炼后会显露真实成分。李女士听后十分震惊。她反复确认来源,表示这枚戒指是公司年会一等奖。 随后她找到公司老板说明情况。老板也表示意外,并提供了当时购买戒指的付款记录,金额为2196元,理论上足以购买足金戒指。双方联系当年供货的金店,却发现该店已注销。 至此,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这枚戒指如果确属“金包银”,谁应承担责任?李女士是否可以维权?公司是否要重新赔偿?已注销的店铺还能追责吗? 先看法律关系。公司在年会上发放戒指,属于对员工的奖励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这是一种附条件赠与或奖励承诺。公司向员工发放奖品,应保证奖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若奖品存在质量问题,员工原则上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 公司购买戒指时,与金店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金店销售的并非纯金戒指,却以纯金价格出售,可能构成违约甚至欺诈。 再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前提是存在“欺诈”,即明知为假仍销售,或以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 如果当年金店确实将“金包银”当作足金销售,并标注纯度,理论上属于欺诈行为,公司作为购买方,可以依法主张“退一赔三”。员工李女士作为最终受益人,也可以通过公司行使权利。 但现实难点在于,金店已注销。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前应进行清算。如果注销程序违法或存在逃避债务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清算责任人的责任。若金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需以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维权路径并未完全断绝,但需要查清金店主体性质、注销程序是否合法。 接下来是公司责任问题。若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在购买时并不知情,且已按正规渠道、合理价格购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公司对李女士的赔偿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从员工角度看,公司承诺发放“金戒指”,若实物并非约定品质,属于未完全履行奖励承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李女士可以主张公司补发一枚合格戒指或折价赔偿。 从公司角度看,如果其本身也是受害方,公司可以先对员工承担补偿责任,再向原销售方追偿。 此外,还涉及举证问题。李女士需要证明戒指确实为当年年会奖品、确实存在“金包银”成分。熔炼后的金属检测报告、金店检测记录、现场视频等,都可能成为证据。公司也需要证明当年购买合同、发票、质量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贵金属交易属于特殊商品交易。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贵金属首饰通常需标注含金量。若标识与实际不符,监管部门可依法调查处理。 对李女士而言,这不仅是物质损失,更是心理落差。但法律处理的是权利义务关系。她可以选择与公司协商补偿,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主张权益。 贵金属“金包银”事件并非个例。部分不规范商家利用消费者检测能力有限进行误导。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加强贵金属市场监管,也提醒消费者保留凭证。 年会抽奖本是激励员工的方式,一旦奖品真实性出现问题,影响的不仅是个人情绪,更是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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