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70后男子,谎称离婚,与90后女子谈恋爱,并送给对方一只两万多元的金手镯

深度程磊 2026-02-09 16:53:37

辽宁,一70后男子,谎称离婚,与90后女子谈恋爱,并送给对方一只两万多元的金手镯。哪知道,男子妻子找上门,称他们没有离婚,这是共同财产,要求女子返还,女子不愿意。妻子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35岁的周某原本以为,自己遇到了一个成熟稳重、真心待她的男人,却没想到,对方被对方精心编织的“离异单身”人设骗了。 53岁的王某长期混迹于棋牌室,日子过得松散随意。正是在这样的场合,他结识了比自己小18岁的周某。两人初次接触时,王某表现得极为坦诚,主动强调自己“已经离异”“一个人生活”,言谈间透露出对周某的好感。 面对年龄差距,周某并没有马上投入感情。她态度谨慎,只是普通接触。但王某显然不打算慢慢来。他频繁示好、刻意营造安全感,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家庭负担,希望尽快确定关系。 2025年8月20日,王某带着周某走进金店,挑选了一只价值25012元的金手镯,并当场为她戴在手腕上。这一举动,成了关系的分水岭。在周某看来,这是对方认真对待感情的直接证明。她并未索要,也未提出任何经济要求,只是在“被选择”的情绪中,接受了这份礼物。 几天后,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然而,这段关系的“保质期”,短得令人猝不及防。没过多久,周某接到一个陌生来电。电话那头的女子自称翟某,是王某的合法妻子。她语气冷静而明确:两人并未离婚,只是闹矛盾分居;那只金手镯,是王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要求周某立即返还。 这一通电话,几乎击碎了周某对这段感情的全部认知。她第一反应是否认,质问对方:“不是已经离婚了吗?”得到的回答却异常清楚——从未办理过离婚手续。 周某随即联系王某,得到的却不是解释和承担,而是态度的急转直下。前一秒还在说“以后一起过日子”的男人,很快站到了妻子一边,明确表示:手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返还。 周某感到愤怒,也感到不公。她认为,自己从始至终都是被欺骗的一方。若知道王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绝不可能与其交往,更不可能接受如此贵重的礼物。她并未主动索取财物,更未参与隐瞒事实。 基于这一立场,周某提出折中方案:同意返还一半金额,另一半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她认为,这是对“过错分担”的合理体现。 但事情并未朝着情理方向发展。2025年秋,翟某将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金手镯对应的全部价款。王某在诉讼中并未为周某作任何辩解,反而明确支持妻子的诉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 案件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后,争议的焦点逐渐清晰:一个隐瞒婚姻状况的男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人赠与大额财物,该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是否可以因“被欺骗”而免除返还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直接适用了《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瞒已婚事实,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突破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伦理底线。 在这一法律评价下,赠与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这只金手镯在法律上从未合法“属于”周某。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曾表示手镯已经丢失。法院据此判决其返还等额价款25012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从结果看,周某在人身和财产层面,都是“输家”。她失去了感情,也承担了经济返还责任。而那个真正制造混乱的人——王某,却几乎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直接代价。 在法律结构中,婚姻关系具有高度稳定性和优先保护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保护的是家庭整体利益,而非个人情感得失。只要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任何未经配偶同意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尤其是以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都会被严格否定。 对第三人而言,即便主观上完全不知情,也难以在财产返还问题上获得豁免。这并非对受害者的否认,而是法律在“保护婚姻秩序”与“个体公平”之间作出的价值选择。 虽然在本案中,王某并未成为直接的被告,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完全免责。在特定条件下,受害第三人仍可另行主张侵权或缔约过失责任。 只是,在现实中,很多被伤害的一方,往往在一场官司后,已无力再追究更多。 这起案件没有赢家。原配维护了财产权,第三人付出了代价,而制造一切的始作俑者,却轻易抽身。这也再次提醒:法律可以厘清财产归属,却无法替每一段被欺骗的感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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