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某打赏八千,转头抢走两万四,她还敢报警吗? 山西忻州一个KTV里,伏某先给陪唱女郭某塞了8000块小费,两天后却把她按在地上打,逼她说出支付密码,转走2.4万,还抢走金手镯和手机,最后把手机砸了。 郭某确实在KTV陪唱挣钱,这违反规定,可法律没说她挨打活该,也没说她的钱不是钱。法院认定了抢劫罪,判了5年6个月,罚1万。 有人觉得“她也不是啥好人,抢点钱算啥”,但打人就是打人,抢钱就是抢钱。警察查她陪唱,法院判他抢劫,两码事,不抵消。 手机砸了不另算罪,因为是抢完怕留证据顺手毁的,刑法里这叫“吸收犯”。 自首成立,是因为他接电话就去了派出所,也说了实话,所以从轻没减轻。 娱乐场所真该管管那些“大手笔打赏”“深夜单独离场”的怪事,别等出了事才查。 法律不是只保护“干净人”的。 伏某进了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