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男子唱歌时点了一个女陪唱,给了她8000元小费,两人在女子的住处发生了

梅姐说法 2026-02-08 01:57:44

山西忻州,男子唱歌时点了一个女陪唱,给了她8000元小费,两人在女子的住处发生了关系。第二天,男子又约女子唱歌,半夜11点多钟两人一块离开,结果刚走没多远,男子突然打了女子一顿,还将女子的2.4万转给自己,抢走她的金手镯和手机跑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伏某是宁夏固原人,生于1990年,初中一毕业,伏某就不再读书了。 因为没技术没学历,伏某只能出力气干最底层的活。 为了多挣钱,伏某辗转来到山西,在保德某煤矿当了一名矿工。 矿工工作比较危险,但是工资比较高,伏某住在矿上的宿舍里,平时也没什么花销,闲来无事,伏某就经常到附近的KTV唱歌打发时间。 一个人唱歌没意思,伏某经常会点一个女孩陪酒陪唱。 有偿陪侍比较贵,但是伏某工资不低,他并不在乎,一来二去,伏某赚的钱,大半都仍在了这里。 2025年3月29日晚上,伏某又去唱歌了,当天晚上,他点了一个陪唱女子郭某。 唱歌期间郭某嘴甜,一口一个哥哥的叫,伏某一高兴,前前后后转给了郭某8000块钱小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服务。 也就是说,有偿陪侍是违法的,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郭某进行有偿陪侍本就是违法的,可她见伏某这么大方,心里竟然对他有点不一样的感觉,唱完歌,还将伏某带回了自己的住处。 一男一女独处一室,气氛逐渐变了,当天晚上,两个人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 3月31日下午,伏某再次约郭某唱歌,郭某一看是伏某这个出手大方的大哥,立即答应了。 晚上,打扮好的郭某和伏某一起唱歌,两个人唱到11点来钟,这才一起离开。 郭某以为,伏某等会肯定还会给自己一大笔钱,谁知道走了没多远,伏某突然将郭某按在地上一顿胖揍。 郭某一介弱女子,碰到伏某这个从事体力劳动的强壮男人,根本没有任何反击之力,没多大会,郭某就被揍得鼻青脸肿。 伏某停手后,抢过郭某的手机,问出手机支付密码,将郭某的2.4万全部转给了自己,看到郭某手腕上戴着一只金晃晃的金手镯,伏某又抹下了她价值2万余元的金手镯,拿着手机和金手镯离开了。 伏某离开途中,不知道怎么想的,竟然将郭某价值6000多元的手机扔了。 郭某被打了一顿,又被伏某抢走了财物,立即报了警。 民警电话通知后,伏某主动过去接受处理,民警以抢劫罪将伏某刑拘。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伏某与郭某离开KTV后,突然使用了暴力手段将郭某按在地上一顿胖揍,郭某作为一名弱女子,根本无力反抗,伏某通过这种暴力行为压制了郭某的反抗。 之后,伏某抢过郭某的手机,问出支付密码,将郭某的2.4万全部转给自己,还拿走郭某价值2万余元的金手镯和6000余元的手机,这些行为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特征。 最后,伏某在抢劫过程中还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将郭某价值6000多元的手机扔掉。 这一行为单独来看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在本案中,该行为是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应被抢劫罪所吸收,不再单独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伏某抢劫了郭某2.4万,还抢走她2万元金手镯和6000余元的手机,金额达到了5万余元。不过,伏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过去接受处理,符合自首的条件。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考虑伏某自首这一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伏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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