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低估人性!深圳九旬老太转900万给独子,竟被儿媳遗赠给外人,法院判了! 广东深圳,一位年近九旬的吕老太,老伴早已离世,身边只有一个独子。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想着钱财早晚都是儿子的,便卖掉房产,将900余万元卖房款分批全部转给儿子吕某。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儿子收到巨款后,转手就全部转给了妻子乔某。 更过分的是,乔某不仅用这笔钱用于日常开销、偿还夫妻共同房贷、装修房屋,还在2022年7月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中300万元+房产50%产权,全部遗赠给了自己的亲姐姐。 要知道,吕某与乔某2007年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老人一辈子打拼攒下的养老钱,非但没能保障自己晚年,反而被儿媳擅自处分、留给“外人”,吕老太得知后悲愤交加,多次要求退款无果,最终将儿子吕某、儿媳的姐姐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吕老太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要求返还;儿子吕某对此基本无异议,但儿媳的姐姐坚称:老人转账并非借款、也非保管,而是对儿子的赠与,老人无权要求返还。 这笔900多万,到底是借款、保管,还是赠与?法院结合事实与法律,逐一作出认定。 首先,民间借贷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吕老太仅有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因此法院未认定为借款。 其次,关于赠与与委托保管的认定。法院认为,案涉900余万元是老人卖房所得、毕生积蓄,结合其高龄、行动不便、与儿子共同生活、依赖钱款安度晚年的客观事实,若直接认定为赠与,对老人明显不公。 从常理与生活逻辑判断,老人将钱款交给儿子,目的是委托保管、保障自身晚年生活,而非无偿赠与。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房贷、房屋装修等,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相应返还义务应由吕某与乔某共同承担。 最后,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乔某的姐姐作为遗嘱继承人,需在继承乔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吕某向吕老太返还900余万元,乔某的姐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此案令人唏嘘,也给所有老年人敲响警钟:人性经不起试探,养老钱千万不要过早、全额交给子女。即便要提前安排财产,也务必守住自己的养老底线,写清协议、明确性质,不是防备亲人,而是守住晚年尊严,尊重现实人性。 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