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不需要代价?”重庆,女子曾被称为: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的第一人!在长江和嘉陵江水流大涨后,她与同伴仍相约去漂流。漂流途中,因水流太急,两人分散,同伴上岸后给她发信息不回,打电话不接,同伴赶紧报警。然而,一个多月后,女子尸体被发现。女子家属无法接受,认为同伴提议、邀约、组织了这次漂流,在漂流线路上存在重大过失,向她索赔近百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刘某在重庆的户外圈里,远近闻名!这位常年与长江为伴的女子,早在2005年就凭着一股韧劲成功横渡琼州海峡,成了媒体口中“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 这份荣耀像一枚勋章,让她对自己的水性和户外经验深信不疑,也让她更痴迷于在江水中追逐风浪的感觉。 后来,刘某建了个叫“追波逐流漂流”的微信群,自己当群主,拉了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 她常在群里发公告,特意写明:约伴漂流发生意外,同游者只负责组织救援,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在她看来,户外探险本就该自己对自己负责,这份免责声明既是提醒大家,也是她多年来的行事准则。 群里的人都知道她经验足、胆子大,不少人跟着她一起在长江里漂流,每次都能平安归来,这更让刘某觉得,只要自己小心,长江再险也能驾驭。 2024年7月,重庆连日降雨,长江和嘉陵江的水位一个劲地涨,江面变得宽阔又汹涌。 长航公安早就发了警示,说汛期江水流速快、暗礁多,十分危险,但刘某却没放在心上。 有群友在群里发了涨水的新闻链接,提醒大家别轻易下水,她却轻描淡写地回复:只要不被拉起来都是直接无视。 在她眼里,这样的水流正是挑战自我的好机会,多年的漂流经验让她对风险的感知渐渐麻木了。 7月11日,群里的华某发来微信,问刘某第二天要不要一起漂流。 华某也是漂流爱好者,常跟着刘某一起活动。 刘某第二天主动联系华某,两人通了个电话,很快敲定了漂流的事。 刘某提议走熟悉的路线,华某跟着附和,两人都没多想,只觉得这不过是一次寻常的结伴出游。 7月12日,两人换好衣服下水,一开始还能并肩前行,可没过多久,湍急的江流就像一只无形的大手,将两人拉开距离。 华某奋力划水,加快速度往岸边游,上岸后,她掏出手机给刘某发消息:起水后尽快回复个信息。 消息石沉大海,华某又拨通了刘某的电话,听筒里却传来“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的提示音。 太阳西斜,江面只剩下翻滚的浪涛,华某越想越慌,他不敢耽搁,立刻拨通了报警电话。 接下来的日子,警方和刘某的家属沿着长江两岸反复搜寻,始终没有刘某的消息。 直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尸体才被发现。次日刘某被火化,一场原本欢乐的漂流,最终以悲剧收场。 悲痛之下,刘某的家属将华某告上了法庭,索赔近百万元。 他们认为,华某是这次漂流的邀约者和组织者,在确定路线时存在重大过失,而且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才导致刘某溺亡。 法庭上,刘某的免责公告、群里的聊天记录、警方的出警记录都被作为证据呈上。 《民法典》第1167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长江漂流本就是高危活动,刘某作为资深爱好者和群主,明知风险还主动参与,事发前还无视涨水警示,明显属于“自甘风险”。 而华某不是组织者,只是共同参与者,分开后也及时报警、联系刘某,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刘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官同样仔细审查了证据,认为从邀约过程来看,刘某和华某是相互邀约,并非华某单方面组织;而且没证据证明刘某的溺亡是华某造成的,更多是因汛期长江的固有风险。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都是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不是互相邀约也不应该索赔,不能判赔偿。不能助长这样的不良之风,不然社会一点人情味儿都没了! 有人说,有枣没枣打一竿子!你怎么不向长江索赔?怎么可以无耻到如此地步! 还有人说,现在的某些人,遇事沾边就讹上,不是法律意识增强了,德行低到尘埃里了! 死者家属悲痛欲绝可以理解,但不能把这种悲伤当成讹人的工具、伤害旁人的资本!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