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应该上征信!”重庆,一女子喜欢漂流,曾横渡琼州海峡,她去长江漂流溺亡,1个月后尸体才被发现,家人愤怒的把女子同伴告了,索赔近100万,认为同伴是漂流的提议人,邀约者,组织者,应该为女子的死亡负责。同伴大呼冤枉,案子经过2审,最后的判决出乎意料。网友:为什么不向长江索赔?为什么不起诉海豚见死不救? 刘女士的业余爱好只有一个,而且很酷,很资深,一般人对她的爱好望而生畏,对她也佩服的五体投地。 刘女士喜欢漂流,之所以说她资深,是因为人家名声在外,曾经横渡琼州海峡,是重庆第一个漂流成功的,在漂流圈里如雷贯耳。 刘女士平时一有时间,就去长江游泳训练,漂流长江是她的梦寐以求。 2024年7月,重庆主城长江和嘉陵江水流涨的很厉害,按理说这个情况不适合漂流,太过危险,毕竟生命高于一切。 可刘女士是个勇士呀,她知难而上,无所畏惧,竟然在这么恶劣的情况下,还是约跟自己志同道合的漂流爱好者华女士,去征服长江。 可刘女士无论如何都没想到,人是不能跟大自然抗衡的,她这次不但失败了,还给生命画上了句号。 因为,漂流途中,风急浪高,水流太大,刘女士和华女士被分散了,等华女士精疲力竭游上岸,却不见刘女士的影子,她预感不妙,赶紧报了警。 结果,刘女士失踪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最终,一个月后,她的尸体才被找到。 刘女士的家人虽然有心理准备,但还是悲痛欲绝,但很快,他们把矛头指向华女士,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索赔将近100万。 刘家起诉的理由是,他们认为是华女士提议去长江漂流的,她是邀约者,组织者,她必须对刘女士的死负责。 华女士感觉很委屈,刘女士遇难,她也很难过,但不能谁死谁有理,并不是她邀约刘女士的,而是刘女士提议并邀约她的。 有人说,本来就存在危险,你自己愿意去,还叫别人赔钱?为什不起诉江豚见死不救?应该起诉水利,没有随时看到警示牌。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严责讹诈行为。讹人者必须罚没同等索要钱财,一半入国库,一半给被讹者。 不管怎么样用绳子拖个救生圈在身边,吃不消的时候休息一下。对自己太自信了。 江水大涨,一般伴随着水流加快,漩涡暗流,大量漂浮物,此时漂流风险太大,游泳高手漂流溺亡都是多种因素综合发生的后果,如遭遇暗流的同时被漂浮物缠缚手脚,无法及时摆脱,力歇溺毙… 有人调侃,长江因为没上盖,完全可以起诉长江嘛索赔几十个亿是可以的。 这案子闹得沸沸扬扬,归根到底还是得说,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刘女士作为资深漂流爱好者,明明知道涨水期的长江有多危险,还执意下水,出了事让同伴买单,属实说不过去。 再说那索赔的家属,痛失亲人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把这份悲痛变成道德绑架。 人家华女士也是漂流爱好者,一起下水只是共同爱好,又不是签了“生死状”要互相担保。就像网友调侃的,总不能因为走路上摔了,就去起诉修路的吧? 这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参加高危活动的时候,得先掂量掂量自己能不能扛住风险,别等出事了才想着拉别人垫背。 而且法律讲的是证据和道理,不是“谁弱谁有理”,想靠哭惨就能拿到赔偿,根本不可能。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刘女士作为资深漂流者,明知涨水期长江危险仍坚持漂流,属于自甘风险,华女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担责。 一审判决刘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