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储户220万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结果,员工离岗,被判刑,但是银行却不承担责任,一审被判原告败诉。 朱女士气得要命。她把自己的全部积蓄75万,存进内蒙古那家银行。她想着,钱放银行总该安全吧。谁知道,帮她办业务的员工孟某芝,偷偷把钱转走了。一查,受害的还有另外10个人,加起来220多万,都被孟某芝花光了。 孟某芝被抓了,判了12年。可钱早没了,她根本赔不起。朱女士去找银行。银行怎么说?他们说,孟某芝已经离岗了,这是她个人犯罪,跟银行没关系。法院一审也判朱女士输了,认为这不是银行的责任。 凭什么银行能甩锅? 关键就在孟某芝定的什么罪。法院定的是“诈骗罪”。意思是,孟某芝是自己编瞎话骗了储户,这是她个人的事。但如果定的是“职务侵占罪”,那就不同了。那意味着她是利用自己在银行的职务方便,偷了银行的钱。要是那样,银行管理有问题,就得赔钱。 银行觉得委屈。它们说,自己也是受害者,员工个人犯罪,怎么能怪银行? 可银行真的管好了吗? 类似的事情出过不少。银行员工搞鬼,最后储户倒大霉。 看看这几个例子: · 工行2.5亿存款案:南宁分行员工用假存单调包,转走28人约2.53亿。银行一开始也说“个人犯罪”。 · 大连银行1.8亿理财案:客户经理用假对账单糊弄客户,把钱转走。银行说当事人都“精神失常”失踪了。 · 长春存款挂失案:客户为1009块钱打了十几年官司,就因为银行找不到原始凭证,态度敷衍。 这些事都指向同一个问题:银行的内控是不是有漏洞?为什么员工能那么容易拿到客户的身份证、密码,或者伪造单据这么久都没人发现? “先刑后民”不是挡箭牌 银行经常用一个办法:把事情推给公安局。说这是刑事案件,先把罪犯判了,民事赔偿以后再说。这叫“先刑后民”。有些案子就这么被拖着了,甚至驳回起诉。 但最高法院在大连银行那个案子里说了,不行。刑事案件是追究那个人犯罪,民事案件是解决银行和储户的合同纠纷,这是两码事。银行不能拿“先刑后民”当借口,躲开自己该负的责任。 银行的门,到底该谁看? 咱们普通人去银行存钱,图的就两个字:信任。我们相信那栋大楼,相信那身制服,相信那个系统。这种信任,是银行整个行业存在的基础。 如果一出事,银行就说“个人行为,已开除”,然后把门一关,让储户自己去找那个已经被判刑、身无分文的罪犯赔钱,这说得通吗?银行选的人,银行给的工位,银行内部的流程被钻了空子,最后却说一点责任没有? 储户把钱递进柜台的那一刻,合同就成立了。银行就有责任管好这笔钱,管好经手这笔钱的人。管不好,就是失职。 现在朱女士他们已经上诉了。二审会怎么判,很多人都在看。大家关心的不只是那220万能不能赔回来,更关心以后我们去银行存钱,那扇门后面,到底安不安全。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