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得了绝症,在去世前一个月与丈夫协议离婚,分给他1000多万的财产,然后将3000万的遗产给2个未成年的女儿,公司股权赠异性朋友让其抚养女儿至成年。其弟弟分得一套价值150万房产,母亲未分得遗产。女子去世后,前夫才知道真相,怒将女子异性朋友夫妇告上法庭,说前妻患有精神疾病,遗嘱是她神智不清醒时所立,不合理,应视为无效。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意想不到! 2016年,在国外的一次相遇,让42岁的大学特聘副教授张先生和47岁的蒋女士走到了一起。这是蒋女士的第三次婚姻。 第二年,两人回到深圳登记结婚,婚后陆续有了两个可爱的女儿,原本以为这会是一段长久的幸福婚姻,没想到最终却因遗产分配闹上法庭。 婚后的甜蜜没能抵过岁月考验,更让人揪心的是,蒋女士患上了卵巢癌。 2023年3月6日,距离蒋女士离世只剩不到一个月,她和张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根据协议,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不用支付抚养费,而他能分到深圳3套房产、惠州1套房产,再加上蒋女士支付的230万元补偿款,当时算下来总价值超过1000万元。 其实在离婚前,蒋女士就已开始安排身后事了。 2023年1月30日,她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把自己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及相关权益,全都遗赠给了合作了15年的朋友王先生。 3月5日,也就是离婚的前一天,蒋女士又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作为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其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监护人。 在她去世前几天,还特意补充遗嘱,让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担任遗嘱执行人。 除了公司股权,蒋女士名下还有约3000万元的财产,她在遗嘱中明确由两个女儿继承,其中房产要等到女儿22周岁才能正式继承,在此之前由卢女士负责管理遗产。 另外,蒋女士的弟弟分到了重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产,而她的母亲却没有分到任何遗产。 2023年4月,蒋女士不幸因卵巢癌去世。 张先生这才知道她对财产和女儿监护权的全部安排,这让他既意外又气愤。 最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自己作为两个女儿的亲生父亲,蒋女士却把监护权交给了王先生。不过自从蒋女士去世后,两个女儿实际一直交由张先生抚养。 张先生提出,蒋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2017年他还收到过街道办发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医院病历也显示蒋女士2015年到2022年先后就诊12次,被诊断过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等问题。 他怀疑蒋女士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而且遗产分配也“不合常理”。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把王先生和卢女士告上法院。 他认为蒋女士给王先生的遗赠是“附义务遗赠”,“希望照顾女儿”其实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要么让王先生把三家公司的股权移交过户给自己,要么支付380万元股权收益款。 同时还要每月支付抚养费、按揭款、监护风险成本等共计16万多元,直到女儿成年或按揭款付清。 张先生还质疑,蒋女士和王先生若不是情侣关系,如此巨额遗赠不合常理,若真是情侣关系,又违反公序良俗。 面对指控,王先生和卢女士辩称,公证遗嘱里明确写了无附加条件,蒋女士说的“希望照顾子女”只是情感寄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 而且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独立没冲突,遗赠行为合法有效,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他们还指出,张先生多次以相同事实起诉都败诉了,这次属于滥用诉权。 2026年1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民法典》第1144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蒋女士公证遗嘱明确“无附加条件”,“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属情感寄托,非法律上的义务设定。 指定监护的遗嘱与遗赠遗嘱相互独立,无内容关联,不构成附义务遗赠 。 蒋女士在遗嘱中称:本人书写本遗嘱时神志清醒,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说明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有公证与自书遗嘱佐证,病历未否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院审理认为,蒋女士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符合遗嘱自由原则,未侵害未成年人必要份额 。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及两个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原告承担。 张先生对判决并不满意,他表示会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有人说,只能说这个男人做人太失败了,妻子才会在死前离婚,并分割财产立遗嘱,还把女儿的监护权托朋友照顾,该反省反省自己! 还有人说,事出有因,不会无缘无故的赠予!我觉得很可怜的是死者本人,一位女性,不知经历过多少苦难才获得的财富,到最后的归去,心有不甘,无奈的决策!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