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家小面馆的招牌上醒目写着“免费加面”,一位游客进店消费,吃完一碗面后,依招牌提示免费加了一次。不料,当游客觉得还没吃饱,想再加第二次时,店家却变了卦,要求额外支付3元钱。游客觉得委屈,招牌没写限次数,加第一次时也无人告知这条规矩,这岂非成了“文字游戏”?争执中,店家抢先报了警,现场还有老人情绪激动,想动手打人。最终,在旁人劝说下,店家退还了10元餐费,游客听到有人指责自己白嫖,拿着钱无奈离开。市场监管部门随后介入,对商家作出了客观评判。 据悉,邢先生来到这座以乐山大佛和麻辣小吃闻名的城市旅游,时近正午,在街道寻找吃食。 抬眼间,一家店面不大的面馆吸引了他的目光,白底红字的招牌上,“曾记面馆”四个字旁,用更醒目的黄色贴着一行承诺:“本店面条,免费加面,吃饱为止”。 邢先生觉得这个比较实在,推开玻璃门,店里摆了七八张桌子,坐满了多半,多是本地口音的食客,墙上贴着价目表。 邢先生点了碗面,很快,面端上来了,就大口吃了起来,一碗面很快见底,感觉意犹未尽。 邢先生举手示意:“老板,加点面。” 一位围着围裙的中年妇女走过来,接过碗,没过两分钟,就端回来满满一碗新添的面条,浇了些原汤。 邢先生说了声“谢谢”,对方摆摆手,没说话。 吃完加的面,邢先生摸了摸肚子,感觉还差一点才能饱,旅游走路多,饭量似乎也大了。 邢先生再次举手:“麻烦再加一次面。” 这次,走过来的是个五十多岁、面色黝黑的男子,像是老板,他看了看邢先生面前已经空了大半的第二个碗,眉头几不可察地皱了一下,但还是接过碗。 然而,这次他没有直接去加面,而是站在邢先生桌旁,开口道:“兄弟,加面是免费的,但一般只免费加一次。你这加第二次,我们要收点成本费,3块钱。” 邢先生一愣,放下筷子,指了指墙上的招牌:“您这儿不是写着‘免费加面’吗?没写只能加一次啊。而且我第一次加的时候,也没人告诉我这个规矩。” 老板脸色沉了些:“大家都是这么理解的,吃面加一次面够了。你加两次,我们也要成本嘛,面、汤、燃气,哪样不花钱?3块钱又不多。” 邢先生觉得有些憋屈,反驳道“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是你们没写清楚,也没提前说。要是写着‘免费加面一次’,或者我加第一次时你就告诉我第二次要收费,我肯定没话说。现在这算怎么回事?” 老板的音调也抬高了:“嘿,你这人怎么不讲理呢?3块钱的事,闹什么闹?吃不起别吃!” 这句话激怒了邢先生,掏出手机,准备投诉。 见邢先生真的要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老板脸色一变,迅速掏出自己的手机,抢先报了警:“喂,110吗?我这儿有个客人闹事……” 报警后,店内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后厨帘子一掀,冲出来一位头发花白、身材干瘦的老者,指着邢先生就用浓重的本地话嚷嚷起来,虽然听不真切,但情绪激动,夹杂着骂骂咧咧的词汇,甚至作势要向前冲,被老板和旁边的食客拦住。 邢先生听不懂全部,但“白吃”、“找茬”几个词还是钻进了耳朵,他既愤怒又有些不安,毕竟身在异地。 围观的人渐渐多了,几乎都是本地居民,议论声嗡嗡响起,有人在指责邢先生的不是。 此时,老板脸色变幻,极不情愿地对邢先生说:“行了行了,算我倒霉。饭钱退你10块,你走吧,别影响我做生意。” 说完,从围裙口袋里掏出十元纸币,拍在桌上。 邢先生意识到讨不到更多的说法,遂拿起那十元钱,收拾好自己的背包,在一片低声议论中,低头快步走出了面馆。 事后,有媒体尝试联系面馆老板,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目前,市监局已介入调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本案中,当店家在招牌上写明“免费加面”,这并非随意广告,而是向每一位进店顾客发出的明确邀约,顾客邢先生基于这个承诺点餐,一份包含“免费加面”条款的餐饮服务合同就已成立,店家不能事后单方面说变就变。 邢先生与店家对“免费”的范围产生了分歧,店家认为是“限一次”,而邢先生理解为“在合理需求内免费”。 具体到本案,店家预先拟定的告示内容有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即店家的解释。 所以,店家若想限定次数,必须事先用清晰、显著的方式告知,比如写明“免费加面一次”,而不是事后才追加条件。 可见,邢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加面费用,而商家的误导消费行为,市监局有权对其进行罚款等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