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湖南株洲,一男子借住女性朋友家时,偷走朋友的27克黄金首饰,然后去某

雷雷说趣 2026-01-27 15:54:07

“黑吃黑?”湖南株洲,一男子借住女性朋友家时,偷走朋友的27克黄金首饰,然后去某金店换钱。警方抓到男子后,发现金额与金条的实际价格严重不符,于是去查了金店,最终发现金店竟然用了“鬼秤”。这下金店老板也悲剧了。(来源:杭州网) 据悉,男子陈某与被盗者罗女士是朋友关系,在案发前,陈某正借住在罗女士家中,而罗女士则放心的外出旅游去了。 陈某喜欢赌博,外面欠了一屁股债,为了搞钱继续赌博,他盯上了罗女士的黄金首饰。 陈某对罗女士家非常熟悉,他直接进入罗女士的卧室,在衣柜深处摸索到了罗女士的首饰盒,然后用备用钥匙拿走了盒中的27克左右黄金。按照当时的价格,27克左右黄金价值在2.8万元。 之后,陈某揣着这些黄金首饰去了张某的金店打算熔炼掉,以方便出手。 张某是个精明的生意人,他看出陈某神色慌张,且拿出的金饰款式杂乱,推测这是赃物。但他没有选择报警,反而热情地招呼陈某坐下,然后开始给黄金首饰称重,结果电子秤显示是16克左右。 陈某再次确认了数字后,便催着张某快点结算。张某则按照16克,以及当日的黄金回收价格,给陈某结算了。 罗女士从外面旅游回来后,发现自己的黄金首饰不见了,气得立即报了警。 警方经过勘查,排除了撬门入室盗窃的可能,最终将目标放在了借住在罗女士家的陈某身上。 陈某做贼心虚,在警方找到他时,就如实供述了是自己偷了罗女士的黄金首饰,还将尚未花完的钱也上交了。 警方根据陈某的陈述,发现这金价不对,就算是回收价格也太低了,那可是27克黄金首饰,于是警方去了金店找到张某询问情况。 起初张某还狡辩是秤坏了,但警方火眼金睛,怎么可能如此轻易被蒙混过关。后警方在张某门店柜台中找到了一个改装过的主板和遥控器,张某这才供述坑了陈某11克黄金。 随后,张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捕归案。 有人认为,张某坑了陈某钱,这应该属于消费欺诈吧,怎么会是犯罪? 从法律上来讲,消费欺诈行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行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上述两者都有欺诈的行为,但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没有促成交易的目的,而消费欺诈的主观目的是促成交易事实。 张某明知道陈某的黄金首饰来路不正,所以他选择了黑吃黑,这说明他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消费欺诈只是其使用的手段之一,并不能改变诈骗的本质。 因此,张某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张某诈骗的11克黄金的对价,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至于具体量刑如何,需要看张某是否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行为,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 对于陈某,其虽然和罗女士是朋友,但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事实。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陈某所盗窃的黄金首饰重27克左右,价值2.8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接下来就看罗女士是否愿意对陈某出具谅解,如果能谅解,那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最后,这交朋友也得慎重,那些喜欢赌博的人就不太适合做朋友。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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