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五保户老人去世留下一份股权,老人的弟弟想要继承老人的股权时,却遭到了村

律安说法 2026-01-19 11:40:35

广东广州,五保户老人去世留下一份股权,老人的弟弟想要继承老人的股权时,却遭到了村里的拒绝,原因是村里认为老人的吃、穿、住、行、医、葬等全程由村里供养,老人的股权是村里为保障五保户基本生活而设定的福利性财产,同时村里也有规定,五保户的股权不能转让、遗赠及继承,去世后划入集体积累股。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早在1998年,何老太便成为了村里的五保户。 2008年初,其所在的村集体改制,并给了何老太1份10股的股权。 2009年初,何老太去世。 《民法典》第1123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何老太一生未婚未孕,再加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经去世,去世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赠,何老太的5个兄弟姐妹作为何老太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想要继承何老太名下的股权。 怎料,却遭到了村里的拒绝。 原因是村里认为,何老太是村里的五保户,这么多年来的吃、穿、住、行、医、葬等均由村里供养,何老太的股权是村里为保障五保户基本生活而设定的福利性财产,同时村里也有明确规定,五保户的股权不能转让、遗赠及继承,去世后划入集体积累股。 何老太的5个兄弟姐妹与村里多次理论未果后,让何老太其中一个弟弟将村合作社告上法庭,其他人放弃继承。 除了要求村合作社协助股权变更外,还要求村合作社支付2022到2025年间衍生权益,包括1.25亩土地及征地补偿款、分红款、股权收益等共计8000余元。 面对何老太弟弟的控诉,村合作社已然坚持己见,同时还提起反诉要求何老太弟弟等人退还何老太成为五保户期间,收到的药费报销、陪人人工、五保补助、生活补助、股权分红、地租分红等共计13万余元,不过过程中又撤回反诉。 法院这样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994年1月23日施行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已删除上述规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本案中,被继承人何老太生前为合作社供养的“五保户”,由合作社向其颁发股权证明确认其持有合作社一股。 合作社未证实其与何老太有扶养协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何老太留有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何老太遗留的某经联社股权一股,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合作社主张按照其村章程,“五保户”死亡后其股红分配归集体所有,股份股权不能转让、遗赠及继承,股份股权划入集体积累股,但其该章程规定属于村规民约,不能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违背。 至于合作社主张其为何老太提供生养死葬等供养产生的费用,可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最终支持了何老太弟弟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合作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合作社认为一审法院忽略了何老太五保户的身份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将何老太的股权径行认定为“个人遗产”可以继承,将对孤寡困难群众的亲属产生误导作用,会助长孤寡困难群众的亲属把赡养孤寡困难群众的责任推给基层组织以五保户身份供养,同时在其身故后以亲属的名义继承其村集体股份,这将对农村基层组织救济孤寡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及公平性产生严重冲击,与《民法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五保户”的股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村集体不能以其享受了“五保”待遇为由无偿收回其股权的财产性权益。 不过,根据查明的事实,何老太拥有的股权,系基于社员身份取得的股权,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社员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社员身份。何老太的弟弟并非合作社的社员,不能取得何老太的股权,仅可继承何老太股权所产生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何老太弟弟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股权的诉讼请求,由何老太弟弟继承何老太股权所产生的财产性权益。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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