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男子得知女子的丈夫出差后,赶到女子所在的城市,将女子约到酒店,不顾女子反对,欲强行跟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反抗并报警,男子并未得逞,可结果还是悲剧了。 这场悲剧的始作俑者王某,与受害者李女士本是工作上的普通朋友,仅因偶尔聊天的交集,便滋生了不轨之心。 时间回到2024年10月的一天,两人日常闲聊时,李女士随口提及丈夫前往外地出差的消息。 这本是一句寻常吐槽,却让王某动了歪心思,当即提出要到李女士所在县城找她,被李女士直接拒绝。 被拒后的王某并未收敛,反而自作主张,当天下午就驱车从武汉出发,一路赶往李女士居住的县城。 抵达目的地后,他不等李女士回应,就直接发送了酒店房间地址,强硬邀约见面。 李女士虽觉不妥,但碍于工作情面,又不想把关系闹僵,最终还是硬着头皮赶往了王某指定的酒店。 见面后,王某主动拿出一条合金项链,亲手为李女士戴上,试图营造亲密氛围。 李女士心中疑惑,却未当场摘下,两人寒暄片刻后,王某点了外卖和啤酒,执意拉着李女士共进晚餐。 想着既已到场,不便扫对方兴致,李女士便陪着王某用餐,两人各自喝了两瓶啤酒。 李女士本以为吃饱喝足后,这场尴尬的见面就能结束,却没料到,一场针对她的噩梦即将降临。 酒过三巡,王某突然性情大变,强行将李女士拖拽至床上,企图与她发生性关系。 突如其来的暴行让李女士惊慌失措,她一边大声呼救,一边手脚并用地奋力反抗,试图挣脱王某的控制。 王某全然不顾李女士的抗拒,依旧肆意实施暴行,激烈的拉扯中,李女士的手臂、胸部、脖颈等多处部位受伤。 就在李女士濒临崩溃之际,她的手机突然响起,王某听到铃声后,暂时松开了李女士,允许她接听电话。 电话是李女士母亲打来的,简单挂断电话后,李女士趁机快速拨通了报警电话。 王某见状想要阻止,却已来不及,恼羞成怒之下,他竟拍下了李女士下半身未穿衣物的照片,以此要挟。 李女士发现后强烈要求王某删除照片,王某虽不情愿地删掉了照片,却仍不死心。 他当即给李女士转账200元,要求她必须收下才能离开,试图用金钱掩盖自己的恶行。 李女士果断拒绝收款,并再次明确告知王某自己已报警,随后迅速离开房间。 走出酒店后,她第一时间摘下王某赠送的项链,放在酒店前台,嘱托工作人员转交给王某,与对方彻底划清界限。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介入调查,结合李女士的陈述、伤情鉴定及酒店相关证据,很快锁定了王某的犯罪事实。 最终,王某因犯强奸罪(未遂),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辩称自己仅对李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并非强奸,企图推翻原判。 这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也聚焦在王某的行为究竟构成强奸还是猥亵。 从法律层面来看,两者的界定有着明确标准,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是核心区分依据。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以暴力手段拖拽李女士,主观目的是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即便因李女士的奋力反抗未能得逞,也不影响罪名成立,仅属于犯罪形态上的未遂。 《刑法》第23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是王某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法律依据。 而《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核心是对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侵犯或侮辱,主观上无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与强奸罪存在本质区别。 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王某事先服用药物,跨省赴约并将李女士诱至酒店,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奸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 其未能得逞系李女士反抗、报警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非主动放弃奸淫意图,因此依法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也引发了关于男女交往边界的讨论,有人质疑李女士为何单独赴约酒店房间。 从公序良俗来看,《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女士作为已婚人士,与异性单独进入酒店房间,确实未把握好交往距离,给了王某可乘之机,但这绝不能成为王某施暴的借口。 王某明知对方有家庭,仍蓄意挑衅、实施暴行,违背公序良俗且触犯法律,理应承担相应后果。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男女交往需坚守边界、自尊自爱,尊重他人的婚姻与意愿。 任何试图突破法律底线、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信源:知晓女子丈夫出差后,男子跨城赶来约其宾馆喝酒,实施强奸未遂获刑一年半-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