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情侣同住后男孩获刑2年9个月 2024年7月,17岁的小董和丽丽相恋,

东恒军座 2025-12-23 16:21:31

17岁情侣同住后男孩获刑2年9个月 2024年7月,17岁的小董和丽丽相恋,8月两人从许昌去郑州游玩,丽丽邀请小董到自己郑州的家中同住,却不料后续发生了让双方家庭都陷入困境的事。 丽丽称遭小董强行发生性关系,小董母亲则表示儿子没使用暴力,甚至儿子被拘留后,丽丽还发过“好想你”的信息,可最终法院还是判处小董有期徒刑2年9个月。 这起案件最关键的判决依据,戳中了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的认知误区:邀请同住≠性同意。 哪怕是恋爱关系、哪怕共同居住,只要一方未明确同意发生性关系,另一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清了“亲密关系”和“性自主权”的边界,性同意从来不是默认的,而是需要明确、自愿、即时的表达,没有任何行为可以替代明确的同意。 有人会疑惑,女孩后续发“好想你”,是不是说明关系没那么恶劣?但法律上判断强奸的核心,是发生关系当时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后续的情感表达并不能倒推当时的意愿。 男孩母亲强调的“无暴力手段”,也不是强奸罪的唯一判定标准,胁迫、利用对方不敢反抗的处境等,都可能构成“违背意志”,并非只有肢体暴力才是强奸。 这起案件对青少年尤其是早恋群体的警示意义尤为深刻:青春期的恋爱里,容易把亲密行为的边界模糊化,误以为“在一起”“住一起”就是对性关系的默许,但法律不会因为恋爱关系就忽视性自主权的核心。 无论双方关系多亲密,尊重对方的意愿、明确获得同意,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同时也提醒家长,要尽早给孩子普及性同意和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白,情感里的尊重,不仅是心意的表达,更是对法律和他人权利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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