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真是又荒诞又可怕。广西有个男的何某,有精神分裂症。他怀疑邻居对他“作法”害他,就把射钉枪改装了,然后把邻居两口子给杀了。这案子判得一波三折,一审判死缓,二审直接改判了死刑。 法院为什么改判?他们认定,虽然何某有精神病,但他在作案的时候,还是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的,知道自己在干嘛,知道杀人犯法。而且这案子性质太恶劣了,两条人命,社会危害极大。所以最后依法判了死刑。 这事一出来,肯定又有人讨论精神病犯罪到底该怎么判。法律有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关键是,怎么判断他当时到底“能不能”?这案子二审法院就是认为,他当时能。而且这种因为妄想就去杀人,还杀了两个,确实太极端了。 说到底,法律得平衡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对何某个人来说,他的病是悲剧;但对那对无辜的邻居夫妇和他们的家庭来说,这是灭顶之灾。法院的改判,可能也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特别是当罪行极其严重、凶手仍具备一定辨识能力的时候,法律必须做出严厉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