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6岁的独居女子去世,遗产被民政局保管,远方的表弟想用这笔钱为女子购买墓地和办丧事。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支出,后续墓地的续费需要表弟来支付,表弟满心不解又委屈,心里直犯嘀咕:女子自己的钱,怎么就不能堂堂正正用于她去世后的开销呢? 蒋女士孑然一身,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年离世,就只剩下她孤苦一人。偶尔和远方的表弟吴先生通电话,其余没有什么亲戚来往。 当蒋女士突发脑溢血陷入昏迷后,医院联系不上她的家人,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了她的吴先生,吴先生看到表姐人事不省的模样,心里又酸又疼,只盼着她能好起来,赶紧将她的医药费给垫付了。 因为蒋女士昏迷不醒,没有办法授权吴先生去合理支配自己的财产,吴先生当时也没多想,只觉得先救人才是最重要的,压根没考虑过后续遗产的事。 原本以为蒋女士可以经过治疗苏醒,谁知道在12月14日不幸离世了,得知消息的那一刻,吴先生心里空落落的,只想着一定要把表姐的后事办妥当。 吴先生打心底里想用好表姐的遗产为她买块合适的墓地,把丧事办得体面些,也算尽了这份远房亲戚的情分。 可问题是,表姐并没有立下遗嘱,名下又没有合法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她所有的银行卡、现金、房产等等都属于无人继承的财产,应当归民政局所有。 吴先生赶紧找到工作人员讲明情况,心里还抱着一丝希望,说自己虽然是远房亲戚,但好歹也是亲戚,她身后无人,自己帮她操办后事,不要求将她的全部资产归自己,但是买墓地、办丧事的钱,怎么说也该由民政局从她的遗产里出吧。 对方也没推脱,说这种事情还头一次遇到。按照规定,蒋女士的遗产是归民政局,要是用遗产买墓地,不能想选多贵的就选多贵的,必须要按照合理的范畴来。 但是对方也说,合理范畴因为是头一次遇到,也不知道哪个价格区间才是合理的。 对方还表示,这笔钱支出后,后续墓地的维护所需要的续费时,那就该吴先生自己支付了。 吴先生并不是不愿为表姐支付这笔钱,只是心里犯愁:自己如今也不算年轻了,将来如果自己也走了,又有谁会记得给表姐的墓地续费?总不能把这份无形的压力推给后人吧?越想越觉得不是滋味,他实在想不通。 吴先生心里琢磨着,既然表姐留下了这么多遗产,就算不给任何一名远房亲戚,至少也该用这笔钱保证人家去世后的一些合法的权益,让她走得安心才对。 这件事还在协商当中,因为本来也是上海虹口区首例此类案件,所以还没有什么条条框框能够直接搬过来使用。 目前虹口区民政部门也正联合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应的处理方案和标准,吴先生只能一边等着消息,一边默默希望能有个让表姐安息的结果。 一、吴先生不是蒋女士的合法继承人,他没有权利继承她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远房表弟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吴先生作为远房表弟,不属于法定继承序列,无直接继承蒋女士遗产的资格。 《民法典》第1131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但需满足“长期扶养”或“经济上较多帮助”,单次垫付医药费不构成“扶养较多”。 吴先生仅为蒋女士垫付过一次医药费,未达到“长期扶养”或“经济上较多帮助”的标准,无法以此为由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非集体组织成员)。 蒋女士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其遗产归国家所有是法律兜底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利益,避免无主财产闲置或引发纠纷。 二、蒋女士的财产归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她的善后事应该在她的遗产里面扣除 《民法典》第1145条:无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包括清理遗产、清偿债务。 民政局并非“继承”遗产,而是作为中立的“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是其法定责任。 《民法典》第1159条:遗产需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丧葬费用属于合理债务范畴。 为蒋女士办丧事、买墓地的费用属于逝者的合理丧葬支出,应纳入遗产债务范畴,优先从蒋女士的遗产中扣除。 参考《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承办丧事的相关合理支出,可依法从逝者遗产中列支。 吴先生为蒋女士操办丧事的合理支出,符合地方条例规定,有权依法从蒋女士的遗产中主张列支。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观威海,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