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女护士”张水华,因其违规兼职取酬、以虚假理由获得调休行为,被医院警告。 先说一个结论:医院的处分完全合规,而且有必要。 警告6个月,取消评优,已经是相对温和的处理,没有停职,也没降级,更没解除合同,说明单位也考虑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过往表现。 所以这件事的本质,不是不让你不能有个人爱好,而是在重申一个基本原则:在组织里,自由是有边界的,荣誉也不能不遵守规则。 首先,张水华的身份不是自由职业者,也不是个体户,而是事业单位在编护士。 这意味着她的劳动关系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约束,同时也签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类合同里通常有明确条款。 即: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外兼职取酬,请假调休需如实说明事由。 因此,你拿的是公立医院体系的工资,享受的是编制带来的稳定性,那就得接受这套规则的约束,这不是针对她个人,而是对所有在编人员的统一要求。 现在来看她的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违规兼职取酬 她和361签约代言,拿了钱,但没向医院报批。 靠自己本事赚钱,有什么错?这套辩解理论,放在私企员工身上或许成立,但在事业单位体系里,兼职不是不能做,但必须审批。 为什么?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同时,《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兼职必须经单位批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不得损害单位利益或形象。 张水华与运动品牌签约代言,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兼职。 一方面,她并未履行审批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在代言宣传中使用了"XX医院护士"头衔,则可能涉及单位声誉绑定,万一医院声誉受损,个人是负责不起的。 因为公职体系强调职责专一性和公共信任,体制内的护士代表的也是公共服务形象,不能一边享受体制保障,一边自由接商业合作而不受约束。 如果走了程序,并符合审批要求,则可以不进行处罚,不是不能赚外快,而是不能偷偷赚,她没走程序,就是违规,处分依据充分,争议不大。 第二,以虚假理由调休 这是争议更大的部分,通报里写得很清楚:她多次申请调班,已经影响科室正常排班;11月1日谎称有事,实际去宜昌跑马拉松。 护理岗位是什么性质? 三班倒,人力紧张,一个萝卜一个坑。 你临时请假,就得有人顶上。 同事不是机器,周末也想休息,家里也有事。 你一次两次还能理解,但近50天跑5场马拉松,意味着至少5次以上的大范围调班,这就已经不是个人爱好,而是系统性占用了公共资源。 其实更严重的是,她用了虚假理由,在职场里,诚信是底线,用不真实事由请假,无论在体制内外,都属于诚信瑕疵。 你可以申请事假,病假,年假,哪怕直接说“我要去比赛,能不能协调",单位或许会酌情处理。 当然,非因公外出参加比赛,几乎不可能获批事假或调休,这就需要个人去争取了,而不是选择撒谎,因为后者就是欺骗了。 看到有人会说:她成绩那么好,给医院争光了啊! 争光这个说法,本身就存在认知错位,什么叫给医院争光? 通常指两种情况: 以医院名义参赛并获奖(比如代表医院参加卫 健系统运动会); 在公共场合明确绑定单位身份,且带来正面声 誉(如抗疫事迹被央视报道,附带单位名称)。 但张水华的情况是:她是以个人身份参赛,获奖时媒体称她为"护士",但并未代表医院出战,也没有医院组织,资助或授权。 这种情况下,她的成绩属于个人荣誉,而非单位成果。 打个比方:你下班后打电竞拿了全国冠军,媒体报道"某公司员工夺冠",公司会觉得争光吗? 大概率不会。 除非公司本身有电竞战队,或者你穿了公司 LOGO队服,否则这和公司有什么关系? 而且在现实中,员工在外一旦出事,单位要承担连带风险,比如她若在比赛中受伤,发表不当言论,舆论第一反应就是:XX医院的护士怎么这样? 好处没沾上,坏处全背了,医院也不可能主动背着这个锅。 张水华如果真热爱跑步,完全可以走两条路,要么合规申报,争取单位支持;要么辞职转为职业跑者,彻底脱离体制约束。 但她选择了第三条路,既要体制内的安稳,又要体制外的自由。 比赛前不与医院报备,反而在赛后哭诉“希望领导支持”,这种选择性利用身份红利,又拒绝承担身份义务的做法,在职场是大忌,如今只被警告处分,已经很宽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