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就有彩礼?彩礼的演化历史为何? “天价彩礼”如今仍是热议话题,但很少有人

记实馆 2025-12-08 11:05:03

古代就有彩礼?彩礼的演化历史为何? “天价彩礼” 如今仍是热议话题,但很少有人知道,这一习俗并非现代产物,其根源能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当我们翻开古籍文献,会发现彩礼不仅是古代婚姻的必备程序,更承载着礼制规范、法律约束与社会变迁的复杂印记。 西周时期,彩礼以 “纳征” 之名正式载入礼制。《仪礼・士婚礼》记载的 “六礼” 程序中,“纳征” 是确立婚约的核心环节,意为 “纳聘财以成婚礼”。 此时的彩礼并非金钱,而是束帛、鹿皮等象征性物品,配合 “奠雁之礼”,大雁的忠贞守节被赋予婚姻神圣性。 《孟子》中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的古训,与纳征礼共同构成婚姻合法性的双重保障,未经此礼的结合会被社会唾弃。这种仪式化的彩礼,本质是维系宗法秩序的工具,金额由礼法严格限定,超标会被斥为 “淫贿”。 秦汉时期,随着生产力提升,彩礼开始突破象征性意义,呈现 “水涨船高” 的趋势。东汉王符在《潜夫论》中痛斥:“一飨之所费,破毕生之本业”,普通家庭为筹备彩礼竟要耗尽毕生积蓄。皇室贵族更是极尽奢华,《汉书》记载王莽为女儿置办的彩礼高达黄金二万斤,折钱二万万。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 “卖婚” 现象,贫困家庭将女儿婚嫁视为换取经济补偿的途径,彩礼的财产属性首次被过度放大。 唐代将彩礼的法律效力推向顶峰。《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即便没有婚书,收受彩礼也视为婚约成立。 有趣的是,唐律对彩礼的形式和数量并无硬性规定,“聘财不拘重轻”,哪怕只是一尺布帛,一旦交付便不得反悔。 但同时要求彩礼需 “庄重雅致”,像巾帕这类日常物品不能作为聘礼,既保留仪式感,又避免过度物化。白居易 “聘则为妻奔是妾” 的诗句,更道出了彩礼在区分婚姻合法性中的关键作用。 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让彩礼彻底走向市场化。“娶妻娶子,皆论财” 成为社会风气,普通家庭彩礼达数百贯,富户更是高达数千贯。 这一时期首次出现 “高额彩礼” 现象,女方家庭开始明码标价,彩礼多少直接与女方 “身价” 挂钩。这种变化背后,是科举制打破门第限制后,新兴市民阶层通过婚姻联姻提升社会地位的现实需求,彩礼逐渐沦为身份与利益交换的筹码。 明清两代,彩礼攀比之风愈演愈烈,形成 “无聘不成婚” 的社会共识。明代《大明律》赋予彩礼担保功能,女方悔婚需 “倍追财礼给还”,使其具备了类似现代定金的法律属性。 清代彩礼形式更为繁复,《冠县志》记载,男方需备二抬至八抬不等的喜盒,内装首饰、布帛、酒肉、禽畜等,用鹅替代古礼中的雁,延续 “奠雁之义”。晚清江浙地区彩礼更是突破千两白银,“三斤三两”“万紫千红一片绿” 等量化习俗已初见端倪。 民国时期,新文化运动批判彩礼为 “买卖婚姻”,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出台限制法规,城市新式婚姻中彩礼逐渐减少,但农村地区依然高企,普通家庭需支付 200 至 1000 银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婚姻法》明令禁止彩礼,视其为封建残余,这一习俗在城乡基本消失,仅农村保留少量 “见面礼”。 改革开放后,彩礼伴随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卷土重来。80 年代的 “三转一响”、90 年代的 “三金一银”,再到 21 世纪的现金 + 车房,彩礼数额随房价同步飙升。2016 年后,“天价彩礼” 进入巅峰期,部分地区突破 50 万,成为社会痛点。 直至近年,在中央专项治理与经济下行双重作用下,彩礼开始高位回调,23 个省份出台限高标准,一二线城市 “零彩礼” 比例已超 45%。 从西周的象征性束帛到当代的多元化形态,彩礼的千年演化史,本质上是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家庭观念与法律制度的缩影。 它曾是维系婚姻秩序的礼制载体,也曾沦为物化女性的交易工具,如今正向着理性回归。当我们回望这段历史,或许能更清晰地思考:彩礼的核心意义,本应是对婚姻的珍视与祝福,而非沉重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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