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罚三百,这是真的吗?很多人的印象里是嫖娼罚5000块钱,今天来一个嫖娼罚款300块钱的:经查,违法行为人武某某目无法纪、心存侥幸,容留他人并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涉案的一男一女因非法牟利、放纵私欲卖淫嫖娼,其行为均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从事卖淫嫖娼的两人分别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人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嫖娼罚款300元,网友是大惊失色:网友1:“真是心善啊,车乱停乱放都200了。”网友2:“300我真有我靠,还能封存记录更我靠。”网友3:“才罚300? 这不就是变相地在鼓励犯罪。”网友4:“300还没票资贵吧?”这操作和通常认为的嫖娼罚款5000那是大相径庭啊。为解疑答惑,必须上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罚款5000元确实是有的,这是一般的嫖娼,常态化的嫖娼。情节较轻的嫖娼,那就有500元以下的罚款了。何谓情节较轻的嫖娼?《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简称《裁量意见》)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嫖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以上几种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对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是3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没有疑问的。至于说,他们究竟什么情形的嫖娼,是谈妥价格未实施,还是手*,不在笔者关注范畴。有些人学法不精,认为嫖资不给就不算嫖,即白嫖不算嫖,这观点是错误的。《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谈好了但没干的,可以算嫖娼;谈好了干了但没给钱的,一样算嫖娼。此处的“前一种行为”即“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谈好了但没干的。对这种情况从轻处罚,这个情形最好理解了,呵呵。此和《裁量意见》中的”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是一致的。另外,谈好了干了但没给钱的白嫖也是嫖啊,而且可能是更严重的违法,搞不好还能演变为强奸犯罪。需注意的是,对律师的白嫖(咨询),不算违法犯罪,顶多算贪小便宜,不过,贪这种小便宜很不好。一来律师会很不上心,二来律师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代理中会堤内损失堤外补,律师费会偏高。记住,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哪怕带半桶转基因色拉油也是好的。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