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说这已经是虚开发票罪,不成文的“规定”
幼菱评案件
2025-12-05 15:51:49
在虚开发票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 “不成文规定”—— 实则是办案机关长期积累的共识性判断标准。搞懂这些标准,能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避免无意踩坑,也能在遇到争议时依法维护权益,对日常经营合规至关重要。
共识 1:“三流一致” 不是唯 一标准,但 “不一致” 需有合理解释
“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 非定罪绝.对依据,三者不一致时需提供正当理由:
• 委托第三方付款(如母公司代付),需留存委托协议、资金凭证,证明与真实业务关联;
• 因供应商 / 物流方变更致信息不符,需保留变更协议、采购订单等佐证真实性。
“三流不一致” 时,及时留存证明材料,避免证据缺失引风险。
共识 2:“主观明知” 是关键,“不知情” 且无获利可免责
虚开发票罪需确认 “明知虚开仍参与”,若能证明 “不知情” 且无额外获利,可免刑责:
▪ 财务人员按流程审核开票,因上游隐瞒致虚开且无额外收益,通常不认定为犯罪;
▪ 明知发票与业务不符仍为私利参与,即便 “受上级指令”,也可能成共犯。
发现开票需求存疑,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明确无主观故意。
共识 3:“情节轻微” 可不起诉,并非 “开了就定罪”
非所有虚开都追刑责,情节轻微且及时补救或不起诉:
• 虚开税额小,案发前补税、缴罚款且无税款损失,多认定 “情节轻微” 不予起诉;
• 虚开税额大、多次虚开或致重大税款损失,依法追刑责。
发现虚开别侥幸,立即联.系税务机关,咨.询专业人士制定补救方案。
💡 正能量提醒
这些 “不成文规定” 是司法机关对 “实质正义” 的追求 —— 打击恶意虚开、损害国家税收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企业需建规范财务制度,个人提高合规意识,遇到不确定的开票场景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守住底线让经营更稳健。
若您或企业遇到虚开发票相关困扰,可帮对接熟悉此类案件的本地刑事律师,分析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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