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7岁的男童和母亲一起去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和游泳馆达成和

韩胤案件 2025-12-01 21:02:09

湖南衡阳,7岁的男童和母亲一起去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和游泳馆达成和解,赔付了130多万。不料男童父亲将其母亲起诉,要求独占赔偿款,理由是,孩子母亲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孩子的死亡赔偿金,母亲应少得或者不得。孩子母亲拿出证据,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邓某从父母身边,把7岁的儿子接到自己工作的地方过暑假。 8月8日晚上,邓某带儿子去游泳馆游泳。 期间小邓在水里玩耍时,突然溺水,虽然经过抢救,但仍不幸身亡。 事发后,邓某通知了早已分手的小邓父亲罗某。 通过协商,游泳馆所在公司,和小邓父母达成了和解。 游泳馆赔偿小邓家属各类损失,共计130多万元。 没想到,赔偿金刚打到邓某的账号上,小邓父亲罗某就不干了。 罗某认为,邓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凭什么拿儿子的赔偿金? 邓某气炸了,儿子长这么大,你没养过一天,没拿过1分钱的抚养费。 那你凭啥要儿子的赔偿金,你心里不愧的慌吗?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罗某一怒之下,将邓某告上法庭,主张儿子的赔偿金应归自己所有。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当时邓某和罗某二人同在广东打工。 交往中,两人相识并相恋,枯燥的工厂生活,使两个年轻人没领证就同居在一起。 第二年,邓某生下儿子,但孩子一直由邓某和他的父母抚养,户口也落在邓某的户口本上。 从小邓出生,罗某没拿过抚养费,孩子的所有生活开销,由母亲和外公外婆一家共同承担。 而邓某和罗某两人的关系。也如同小孩子过家家,分分合合。 罗某的工作是给别人开货车,工资并不低,但他有个恶习,就是喜欢赌博,生活过得不富裕。 多年来,罗某只在和邓某共同生活时,曾将儿子接到身边过暑假。 后来也只有一两次去儿子的外婆家看望过他,因此罗某没有承担起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2021年,邓某又生下女儿,女儿随父亲罗某的姓,由罗某抚养,户口和罗某在一起。 2022年,邓某和罗某正式分手,从那以后,罗某就人间消失。 别说抚养费了,就连一次都没有去看望过儿子。 2016年,小邓重病住进医院,当时孩子命悬一线,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 邓某通知罗某,但罗某硬是没有去看望儿子一眼,甚至一分钱医药费也没拿。 儿子不幸溺亡后,罗某反而怪罪邓某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他将孩子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把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全部占为己有。 法庭上,小邓的外公外婆出具证明,孩子生前是他们和女儿共同抚养。 所以小邓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有他们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邓某作为小邓的父母,有权分配儿子的赔偿金。 但小邓从出生到去世,一直由邓某和父母一家照顾,抚养孩子的花销,也一直由邓某及其父母承担。 小邓父母和她拥有的权益一致,因此,邓某父母要求对小邓赔偿金的分配权归邓某所有。 所以,邓某对于小邓的赔偿金应多分。 而罗某虽然是小邓的父亲,但小邓自出生后,罗某没有尽到过抚养责任,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自从和孩子母亲分手后,一次也没有看望过儿子,因此对小邓的死亡赔偿金应少分。 而罗某却认为,不是自己不想照顾或者抚养儿子。 而是邓某的父母,自儿子出生后,强行让儿子姓他们家的姓,儿子当然由邓家人抚养。 法院对罗某的说法不予认可。 在法律上,孩子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罗某都有抚养儿子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罗某提出,邓某因疏于监护,导致儿子溺亡。 法院认为,邓某虽有过失,但并非故意。 因小邓从小和母亲生活,孩子的离世,对邓某无论从精神还是感情上的伤害都比罗某要大。 因此,法院对罗某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死亡赔偿金虽非遗产,但分配原则参照法定继承。 男童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参与分配。 结合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付出、情感联结等因素,判定邓某分得(80%)、罗某分得(20%),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罗某作为父亲,无论是否与邓某共同生活,均有抚养儿子的法定义务。 但其多年未支付抚养费、未看望孩子,甚至在孩子病危时置之不理,明显未尽监护义务。 因此生而不养,权利打折,就算是亲生父母,长期不照顾孩子、不承担抚养责任,在分配孩子相关赔偿时也会少分,法律不认可“只享权利不担义务”。 孩子一直跟着母亲和外公外婆生活,母亲付出更多,情感伤害更大,多分赔偿金合情合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罗某、邓某对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为2:8。 邓某分得1010177.68元,罗某分得252544.42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62

猜你喜欢

韩胤案件

韩胤案件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