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大学生花998元,在网上买了一件羽绒服,收到货后起了歪心,她申请退货,

韩胤案件 2025-12-01 16:01:03

云南,一女大学生花998元,在网上买了一件羽绒服,收到货后起了歪心,她申请退货,却留下羽绒服,退回一个旧手机壳,还试图引导快递员代签,不料被快递员识破并录音。商家怒将此事曝光,并公开录音内容,女生赶紧道歉,希望商家删除视频,不要影响自己升学,和将来找工作,而商家的做法引发热议。 于先生在网上经营一家男装店铺。 那天,于先生的店铺后台,弹出一个退货通知要求签收。 订单显示来自云南,退货商品是男装羽绒服,价值998元,退货理由是“拍错了”。 于先生比较细心,他发现退货订单上有一条平台提示:“体验分不计入”几个字。 于先生在电商经营行业摸爬滚打了六七年,对平台规则门清。 提示显示:该用户的评价不会计入商家的评分系统。 意思是,平台认定该笔订单交易异常。 于先生立马警觉起来,他联系库房,在收到退货后先不要入库,拍照核对后留存。 果然,仓库工作人员发现,退货包裹里根本没有羽绒服。 甚至连一根羽毛都没有,而是一只用过的,边角都磨损了的旧手机壳。 而退货包裹的收件人,并不是于先生店铺的仓库,而是买家本人。 于先生明白了,这是买家故意这么填写,造成快递员派送时,只能联系买家,而不是商家。 这一违反常理的操作,目的就是为了让快递员“代签收”。 而这一异常操作,也引起了快递员张师傅的质疑。 张师傅干快递员也有10多年的经验了,他在收到投递包裹后,联系了买羽绒服的女生。 女生直接对张师傅说:“你帮我签收吧,东西我不要了,你直接扔了就行。” 张师傅凭经验意识到,这单包裹是有问题的。 他悄悄的开启了手机录音,并再次反问女生:“包裹你不要了吗?” 女子说:“对,你帮我扔了吧。” 张师傅在代签收后,并没有按照女子的意思把包裹扔掉,而是留在了快递站。 直到于先生联系快递站时,张师傅一核对单号,才猛的警觉,这原来是一个退货骗局。 多亏自己没把包裹扔掉,如果真扔了,商家说不清,而自己也会受到牵连。 于先生拿到手机壳后气愤不已,这次差点被薅了一拨羊毛。 而退货一旦成功,自己就会损失998元,不知卖多少件衣服才能挣回这一单的钱。 于先生庆幸,自己凭经验,验货、拍照留了证据。 也感谢碰到了有经验的快递员张师傅,当时保留了录音证据。 随后,于先生提交了手机壳和录音证据,向平台提交申诉。 平台受理后,通过买家女生的退货率、投诉记录、纠纷情况等数据,驳回了退款申请。 于先生在识破了女大学生退款不退货的套路后,曝光了此事,并公开了快递员的录音。 该事件在网上迅速发酵,引起了热议和关注。 11月14日,可能迫于压力,一位自称是女大学生男友的人联系于先生,想和他私了。 男子说:女生是某高校的在读生,因为不懂事,被薅羊毛群带节奏了。 于先生通过了解后得知,所谓的薅羊毛群,是有人通过缴会员费拉人进群。 教给群员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骗取平台补贴、商家退款、优惠券套利等。 教程包括:如何挑选高价值商品、如何伪造退货、怎样填写快递单,怎样误导客服,怎样诱 导快递员。 该女生就是按照学到的方式操作,在快递单上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名字,故意让快递员代签。 她本以为,平台看到签收就会默认退货成功。 可万万没料到,这次不光快递员没按套路出牌,就连商家也是老猎人,狐狸尾巴刚一露,就被识破了。 而女生却敢做不敢当! 在退货失败被商家曝光后,因害怕影响自己升学,和将来找工作。 立马装出一副可怜相,通过平台留言道歉。 其男友多次联系于先生,想让他删除视频,但被于先生拒绝。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女大学生支付货款后,获得羽绒服,退货时应按约定返还商品。 但其故意寄回旧手机壳,属于“不履行退货义务”,构成违约。 商家有权拒绝退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女生以“拍错”为由申请退货,却寄回无关物品,意图骗取退款,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可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快递员的录音,及旧手机壳可作为证据,认定其主观故意。 退货不是“白嫖”借口,买东西退货就得退回原商品,故意寄假货、空包裹骗退款,不但违约甚至违法,商家完全可以拒绝退款并追责。 “薅羊毛”需有底线,利用平台规则钻空子搞欺诈,可能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升学、就业得不偿失。 最终,于先生选择了善良,决定不公开女生的身份信息,也不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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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武卓天王

武卓天王

1
2025-12-01 18:52

有罪不究,视为同罪

韩胤案件

韩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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