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某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第3天,向辅导员诉求,宿舍5名室友4人抽烟,室内乌烟

韩胤案件 2025-11-27 13:00:32

江西赣州,某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第3天,向辅导员诉求,宿舍5名室友4人抽烟,室内乌烟瘴气遍地烟头,而且同学每晚打游戏到凌晨甚至通宵,自己无法适应,要求调换宿舍。其多次反映情况,没得到及时解决,该新生在入学不到一周就跳河自杀。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现实,认为孩子反映的情况,没得到学校重视,造成事故后果,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了! 2014年9月份,赖同学考入某技术学院,他一心想学习技术,早日参加工作。 入学后,赖同学分了宿舍,他也想和同学搞好关系。 可入住后赖同学却发现,宿舍里5名舍友,有4名都有吸烟的习惯。 全宿舍只有他一个人不抽烟,这不但显得他很不合群,而且乌烟瘴气的环境他也受不了。 刚开始他也试图适应,可第3天他就忍受不了了。 且同寝室的同学,不但晚上在房间内抽烟,就连课后也跑回宿舍抽。 这对于从不抽烟,而且对烟味极其敏感的赖同学来说,简直就是一种折磨。 晚上他想在宿舍复习功课,却被烟味熏的头疼欲裂,根本学不下去。 几个同学还玩游戏,常常玩到凌晨,甚至玩整晚。 期间还伴随着游戏的情节,发出吵闹尖叫声。 别说学习了,就连睡个好觉都很难。 赖同学感到实在无法适应宿舍的环境,更和其他同学难以相处。 赖某是新生,2024年9月18日入学报道。 3天后,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他向辅导员罗某某发了信息,自己想换个宿舍。 信息内容显示,宿舍5名室友有4人抽烟,他实在适应不了,请求换宿舍。 辅导员罗某某收到信息后回复赖同学:太远了,不好管理。 随后赖同学再次请求说:我是真适应不了,他们每天都在宿舍打游戏,2点多钟才睡觉,这有点影响睡眠。 后面罗辅导员和赖同学有过两次语音通话,通话内容无从得知。 出事后,赖同学的父母提出,赖某所住的宿舍,空间狭窄遍地烟头,令人窒息。 儿子从不抽烟,而且对烟味极其敏感,因此多次请求老师和辅导员要求调换宿舍。 但并未引起老师和辅导员的注意。 不但未及时调帮助调换宿舍,更没注意到孩子的心理和情绪变化。 对其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导致孩子绝望,最终造成了事故的直接发生。 9月23日,辅导员发现给赖同学语音沟通时,其没有及时回复。 再联系不到赖同学后,学校报警。 那一天,赖同学刚入学还不到一周的时间。 第二天,赖同学的尸体被从河中打捞起来。 经法医对尸体的勘查,确认尸体无外伤,排除他杀和刑事案件。 赖同学在实在无法适应本宿舍环境,自觉调换宿舍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绝望跳河自杀。 其父母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儿子刚刚成年,考入技术学院入学还不到一周。 家属认为,儿子是在实在无法适应宿舍环境,无法排解心中的情绪后,才做出了艰难的抉择。 儿子给辅导员的沟通中,甚至明确说明:“情况已严重到自己喘不过气来,想要跳楼。” 但学校仍然没有重视,没有解决问题,导致赖某情绪终于失控。 在学校封闭式管理,严控学校外出的情况下。赖某最终跳河身亡。 法庭上,校方辩称:该事故并非意外,而是赖同学主观上追求死亡的结果。 而赖某已年满18岁,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足够的自控力。 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理解能力。 所以,赖某应为自己的自杀行为承担全部后果与责任。 对赖某家属称,学校不负责任,没及时调换宿舍,导致事故发生。 学校有证据证明,辅导员已多次明确表明可以调换宿舍的承诺,并对其进行了情绪安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结束生命应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赖某多次向校方反映,宿舍多人吸烟、打游戏,需要更换寝室。 校方仍未引起重视,及时妥善处理问题,认定校在方存在过错。 且与赖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故校方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合理诉求,负有及时处理和管理的义务。 赖同学多次反映宿舍吸烟、噪音问题,影响正常学习生活。 甚至提及“喘不过气、想跳楼”的极端情绪,校方未及时协调调换宿舍,或进行有效心理疏导,未充分履行保护义务,存在过错。 校方的疏忽,与悲剧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赖同学已成年,自杀行为主要由其自身决定,需承担主要责任。 但校方在处理学生合理诉求时,存在拖延和疏忽,未对学生极端情绪进行干预。 这种过错行为,间接加剧了悲剧发生,需按过错比例承担30%赔偿责任。 校方虽有责任,但自杀主要是个人选择,校方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赖某家属合计302946.1元。 技校生入学不到一周自杀身亡,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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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者

墨者

2
2025-11-27 14:37

学习不好的结果又无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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