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女子的8克金项链,被8岁的儿子拿去分段送给了同学们。她问儿子到底送给了

胡萝卜说法 2025-11-29 18:20:38

山东枣庄,女子的8克金项链,被8岁的儿子拿去分段送给了同学们。她问儿子到底送给了哪些同学,儿子却想不起来了。最后,女子只能作罢,一再叮嘱儿子以后千万不能再这样做了。而且这条项链还是丈夫送给自己的节日礼物,特别有意义。儿子却呆萌地说:“我只是想给同学们不一样的礼物而已。” 8岁男孩最近总想着给同学们送点有仪式感的礼物。小卖部的零食太普通,他觉得不够特别,盯着妈妈抽屉里那根细项链,突然冒出个主意:把它做成金豆子送给同学,肯定够有心意。 他心里盘算了好几天,终于等到妈妈孙女士下楼取快递的空档,搬来小凳子踩在上面,拉开了梳妆台最下面的抽屉。 里面躺着一根细巧的金项链,是爸爸去年结婚纪念日送的,足有8克重,链身细得像根丝线,妈妈平时舍不得戴,只在重要日子才拿出来看两眼。 男孩小心翼翼把项链揣进兜里,又翻出厨房的夹子和打火机,躲进自己的小房间关上门,准备大干一场。 他学着短视频里熔金豆的样子,用夹子夹着项链的一端,打火机的火苗呼地舔在链身上,可烤了半分钟,项链只泛了点热,连个小坑都没留下。 男孩皱着眉嘀咕:是不是火不够大?又把打火机凑得更近,指尖被烫得发红,项链还是硬邦邦的。 他索性丢了夹子和打火机,把项链塞进嘴里用牙齿啃,没一会儿就咬断了三四截,每咬断一节都对着光看,觉得自己做成了最棒的金豆子。 第二天上学,男孩把金豆悄悄塞进前桌、后座同学的铅笔盒,连平时不怎么说话的小组长也塞了一截,还仰着小脸跟大家说这是自己做的金豆子,是真金子,看着同学们惊讶的眼神,他心里特别得意。 可这份得意没持续多久,傍晚和姐姐一起吃薯片时,男孩小声跟姐姐说:姐,我把妈妈的项链咬成小豆子,送给同学了。 姐姐一听,赶紧跑去告诉妈妈孙女士。孙女士立刻调取监控,屏幕里,男孩踩凳子拉抽屉、躲在房间烧项链、用牙咬项链的画面,一桩桩都看得清清楚楚。 看着儿子认真又笨拙的模样,孙女士又气又笑:气的是这根8克的项链是爸爸送的结婚纪念日礼物,自己没戴过几次;好笑的是儿子心思太单纯,根本不懂项链的价值,只是想真心给同学送礼物。 她把男孩叫到客厅,男孩攥着衣角站在面前,眼眶红得像小兔子,带着哭腔说:妈妈,我错了……孙女士蹲下来摸了摸他的头,轻声问:你把项链都送给哪些同学了?男孩抹着眼泪,结结巴巴地说:我……我记不清了,反正只剩下一小段了。 孙女士接过儿子递来的一小段项链——原本8克的链子,现在只剩下不到1克,细得几乎要断。 她看着儿子哭红的眼睛,把他抱进怀里:妈妈知道你想和同学好好相处,想送他们特别的礼物,但这根项链是爸爸送给妈妈的,很重要,以后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送人。 男孩趴在妈妈怀里抽抽搭搭地说:我就是想送同学不一样的礼物……孙女士拍着他的背说:想送特别的礼物,咱们可以一起做手工贺卡、分享小故事,这些比金豆子更珍贵。 孙女士并没有追究这件事,她不想为难年纪尚小的儿子,觉得那些被送出去的项链找不回来就算了,没必要小题大做,只是反复提醒儿子,以后再也不能把家里的金项链拿去当礼物送人了。 一、孙女士的儿子年仅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将母亲的金项链分段赠送给同学的行为,若未得到孙女士(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孙女士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8岁孩子的智力和认知,无法理解金项链的价值及赠与行为的后果,该赠与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财产所有权人(孙女士)可依法追回财物。 二、若同学们已将收到的项链片段弄丢,孙女士可要求对方的监护人(父母)协商折价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同学因不当得利获得项链片段,负有返还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财物遗失,无法返还,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可按项链实际价值折算。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羊城晚报,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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