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60岁男子是名货车司机,倒车时撞倒95岁一老人,3个月后老人离世。交警认定男子担车祸全责,司法鉴定称自身因素系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车祸损伤是次要因素。而男子未得到老人家属谅解。一审法院判男子60多万赔偿获刑1年2个月。男子及家人不服,锲而不舍地上诉,再诉,两年后,高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 60岁的梁某清是名经验丰富的老货车司机,他开车技术娴熟且专业。 2023年2月21日下午,他受林某委托,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前往钢箱厂维修打氧机。 因工厂无法维修,他驾车离开时在厂区门前道路倒车,突然听到异样声响,下车后竟发现一位老人倒在车轮旁。 梁某清瞬间慌了,这老人怎么跑到车后面了? 他深知老人年事已高,这一撞后果难料,当即拨通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看着救护车将老人送往医院,又配合赶来的交警完成调查,全程紧绷着神经,陷入愧疚与不安。 被撞老人黄某已是95岁高龄,经医院诊断,其右足多发跖骨骨折、左侧颧弓骨折、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多处损伤。 梁某清及家人多次提着礼品前往医院探望,反复赔礼道歉,内心期盼能获得老人家属的谅解,可每次都被对方拒绝。 这让梁某清心里愈发沉重,隐约察觉到后续的麻烦不会小。 谁也没想到,3个月后的5月22日晚,黄某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因家属不同意有创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无果后,家属放弃抢救,老人宣告死亡。 事故责任很快有了定论。2023年3月,交警支队出具认定书,认定梁某清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而关于死因的鉴定结果,却让案件争议初现。 司法鉴定中心于同年10月出具意见,明确黄某自身高龄导致免疫力和恢复能力低下,且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仅为次要因素,自身因素才是死亡主因。 黄某的儿女因父亲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身亡,悲痛欲绝。 2024年9月,将梁某清及、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9.65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75935元,医疗费13.7万余元等,共计约64.65万元。 扣除保险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再扣除事发后车主林某垫付的10000元,共计约61.85万元。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两个保险公司主张黄某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此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超过30%。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高龄和慢性疾病属于自身客观体质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民事侵权赔偿侧重过错责任,梁某清负事故全责,其侵权行为是引发后续损害的诱因,不能因受害人自身体质特殊就减轻其赔偿责任。 驳回了保险公司以老人自身为死亡主因而主张仅承担30%责任的诉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2万余元。 然而,在2023年11月26日上午,梁某清接到交警电话说有事找他,前往后直接被控制,次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虽随后取保候审,但这段经历让他整日提心吊胆,夜里常常辗转难眠。 2024年9月,江城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梁某清提起公诉。 《刑法》第131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梁某清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撞伤黄某致死,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梁某清事发后主动拨打120和110,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本就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最后一审判梁某清1年2个月有期徒刑。 梁某清的儿子梁先生满心困惑又愤怒,他想不通父亲已承担了赔偿责任,鉴定也明确车祸只是次要死因,为何还要承受一年多的牢狱之灾? 他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也被驳回。 交通事故只是造成黄某死亡的次要原因,保险公司也已将60多万赔偿款赔付到位,为什么还让父亲坐牢? 梁先生不死心,再次向高院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中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再审条件,启动再审程序。 高院启动再审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 。 2025年9月,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判存在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目前,案件再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但这一决定已然让梁某清一家悬着的心稍稍放下。 您觉得,交通事故只是黄某死亡的必要原因,对方已进行赔偿,司机还该不该入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