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狗咬人然后死了案件,原告代理律师说,不是九个人,只进去三个人,没有拿东西,就一把铁锹,进去没干啥,就砸了几块玻璃。 给这位律师普及一下法律常识:第一:你嘴里的进去,那可是法律意义上的“私闯民宅”。第二:进去三个人,那就是法律层面上的“聚众斗殴”。第三:手拿铁锹,那从法律角度解读就是“持械”。第四,砸了几块玻璃,那绝对是法律概念上的“打砸私人物品,破坏家庭财物”。第五:用拳头挥了对方一下,那也是法律上的“殴打他人”。 在具备以上五种犯罪要素的情况下,对方绝对有权行使“无限自卫权”,原告请的这个律师很遗憾不算合格呀。

用户12xxx15
胡说八道增热度
用户10xxx06
除恶不尽
青菜
不是有录像么?到底进了几个人,拿的什么武器
漫游者
不是一死三伤吗,难道追出来了?
咔塔山
铁锹?不是鲁智深那种种方便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