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女子在酒店上班,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住院37天后离世。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社保局将1036420元赔偿款打到了酒店公司账户。然而一个多月过去,家属却只收到40万。这巨大的差额让家属心急如焚,和记者一同前往酒店询问,酒店负责人称钱被挪用了。 2024年10月14日,史先生一家遭遇了令人难以忘记的特大暴雨灾害。不幸的是,史先生的妻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过37天的救治,仍不幸离世。 随后人社局对其工伤认定得以顺利落实,赔偿款也就不言而喻地将1036420元打到了酒店地账户上。至今已过去一个多月,史先生一家仅收到40余万元捐款,剩余款项去向不明。 在痛失亲人的悲痛中,赔偿事宜的纷扰更使他们的伤痛雪上加霜。尽管史先生对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有所求,但终究是遇到了“推三阻四”的一幕。 既说公司的付款都很紧迫,又说每日的账户限额都只有10万这样的小数。 在记者面前,酒店负责人还是那套说辞。史先生质问负责人,这钱是我妻子的救命钱,怎么能随便挪用。 负责人却一脸无所谓,说公司现在资金紧张,只能慢慢还。可见史先生的家里已是“倾家荡产”,妻子住院的花费把他们的积蓄都给花了,甚至还欠了不少的外债,现在都快要为孩子的学费发愁了。 记者见状进行调解,最终酒店方作出让步,承诺自11月12日起每日支付10万元,并于11月20日付清全部20.7万余元欠款。 然而,经过再三思索,史先生仍只能先答应下来,心中仍感不安。 最令人愤怒的是,这家酒店在事故赔偿中,将自身不作为的责任转嫁到了赔偿款上。 可酒店的赔偿款却一拖再拖,既让家属的悲痛之苦更加难以承受,又要为赔偿的款项四处奔波,这就实在是不应该了。 不料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就把赔偿的这份“法律的重担”都抛到了脑后,至今赔偿款都没有给家属的孩子交上一分钱。 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笔钱先归属社保局,其后社保局将这笔钱打入公司账户,形成对公司的“无形债权”,公司若将这笔钱挪作他用,将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发生不当变化,从而构成挪用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工伤赔偿先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给家属,这程序是合法的。 但这钱公司只是保管,没有使用权,不能挪作他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史先生妻子下班途中出车祸,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的认定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家属办理工伤认定和赔偿事宜。 那公司挪用赔偿款,算不算侵占罪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得家属自己到起诉,才会处理。 如今,有人将酒店的“挪用”行为等同于“暂时的资金周转”,认为这并不构成犯罪。 这种说法,可能不对。 而作为赔偿款的保管人,酒店就如同“一把锁”一样,对其所保管的赔偿款的安全和及时的转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无论数额大小,这种行为均触犯法律,且对受害家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不少人对酒店到期不还钱的问题感到困惑:家属到底该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家属可先与酒店客服或相关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出具收款证明,明确转付期限并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妥善保留沟通记录和转账凭证,以尽快追回欠款。 若与酒店的协商无果,家属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对酒店进行“双重”追责,要求其返还赔偿款项并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遗憾的是,作为这起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史先生一家本应获得的及时赔偿和安慰,却被酒店无端挪用,使他们陷入更加困境。 作为用人单位,酒店应严格保管赔偿款项,并及时转交给家属等受害者。更不要把推脱的各种理由当作了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了。这不仅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酒店的信誉和形象。 最后,在记者调解下,酒店承诺从2025年11月12日起,每天付10万,11月20日付清剩余赔偿款。希望酒店能说到做到,按时支付欠款,给史先生一家一个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