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喝酒后到足疗店按摩,女技师为其提供服务后,男子来到休息室休息,万万没

大彬叔叔 2026-03-15 14:55:08

贵州,一男子喝酒后到足疗店按摩,女技师为其提供服务后,男子来到休息室休息,万万没想到,正当男子在休息的时候,民警却上门将包括男子在内的所有人带回调查,事后,警方以男子涉嫌和女技师存在有偿亲密行为为由,对其处以了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据悉,事情发生在23年3月1日晚上23点左右,男子饶某和朋友喝完酒之后,便来到了附近的一家足疗店,随后就进入了包厢,女技师邓某为其提供了服务后,饶某就来到了大堂的沙发上休息。 就在饶某休息时,民警却突然破门而入,将包括饶某在内的顾客、女技师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全部带回了警局接受调查。 事后,因为女技师邓某为饶某提供了有偿的手和口的服务,被认定为了嫖C行为,所以,饶某被处以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此,饶某并不认可这个处罚,而是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毕竟虽然是罚款,但是对饶某的影响还是切切实实存在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C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饶某被处以罚款500元,其实是很轻的处罚了,连最起码得行政拘留都没有,但是,饶某对此还是不服,按照饶某的说辞,当晚自己喝的酒比较多,处于醉酒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稀里糊涂就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对于笔录上是怎么记录的,自己一概不清楚。 而且,当晚的消费者一共是11个人,只有三个人被处罚了,所以,这个程序是不对的,在对邓某的笔录中,邓某说400多元,又说599元,到底是多少?邓某自己说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而且,邓某和自己接触时,自始至终未谈到服务价格,价格从来没有合意过,是被告引诱邓某作出陈述,所以,该份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被告则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且已经谈好价钱,进行了违法行为。 对饶某的行政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以飞机、口的方式初次实施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饶某的处罚是没有疑问的,应当予以维持处罚决定。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本案的? 对于饶某是否醉酒?从现场抓获视频中饶某的清醒状态及调查过程时长看,饶某在进行处罚告知时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认识。 被告提交的饶某、邓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虽然陈述不完全一直,但是,笔录中能够认定相关的违法事实,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事后否认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饶某所举证据不能支持该项主张,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警方收取罚款的方式程序上有瑕疵,但是,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案涉行政处罚违法。 最终,无论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饶某的诉求,即便饶某申请了再审,最终还是被予以了驳回处理。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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